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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医学鉴定机构不能对涉及临床医学的医事争议案件进行鉴定(上)

    作者:张赞宁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是被禁止介入医事争议案件的,对此司法部曾明文禁止。2003年1月6日,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后,医事争议案件鉴定的“双轨制”正式形成,从此医事案件鉴定便乱象丛生。查所有法律法规,现在关于医疗争议案件的法定鉴定机构,只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出了由市级以上医学会进行鉴定的规定。关于法医师介入医事争议案件的鉴定,也只在《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有关于“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的规定,除了此种情形外,没有任何法律有“法医鉴定机构或法医学鉴定人员可以对医事争议案单独进行鉴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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