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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精神障碍患者强制住院治疗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2012年颁布的《精神卫生法》实现了精神障碍患者强制住院治疗制度的合法化和规范法,明确规定了强制住院治疗的基本程序,包括适用条件、送诊主体、决定主体、异议机制、救济程序以及出院条件等,与国际接轨是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本文通过域外实践考察和价值分析,总结国外关于精神障碍患者强制住院治疗制度在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的经验做法,同时深入剖析目前我国该制度在实体立法和程序建构方面存在的漏洞,后结合基本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精神障碍患者强制住院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重点是要构建具有司法性质的独立第三方审查机构,建立全国性的精神病鉴定专家库,通过明确立法提高程序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以及畅通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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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强制送诊及住院治疗的主体问题探析
立法将强制送诊(疑似)精神病患者的主体资格赋予监护人、近亲属和公安机关,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从兼顾(疑似)精神病患者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的强制送诊职责应限定为(疑似)精神病患者实施和明显将要实施危害自身或者他人的行为.宜采用由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强制住院治疗决定主体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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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对“被精神病”现象规制之评析
在防止“被精神病”问题上,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及再次诊断和鉴定等程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通过对其深入剖析,提出进一步完善强制送治制度、诊断制度、强制住院治疗制度及出院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