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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立法要紧跟社会发展的需求
卫生立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有关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国家制度的需要.卫生法规是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立法的重要成果.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卫生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卫生执法要求,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很多行业与国际接轨,出现了一些新名称和新行业,这些新名称和新行业在已有的卫生法规中不能体现出来,很难满足卫生执法工作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卫生法律和法规的条款,特别是卫生许可项目也应该做适时的修订,卫生立法必须紧跟社会发展的需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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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周年志
首次上升至法律层面的<护士条例>,至今面世一年有余.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法律的特性之一.第一条就明文规定"维护护士合法权益"的<护士条例>,过去一年中执行情况如何,广大护士究竟从中获得了哪些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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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增强护士自我法制观察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方面,它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护理法是在宪法的总则下进行的.随着法律的健全,人们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医疗护理工作中碰到的纠纷与法律问题越来越多.通过护理立法,使护理人员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范围有了法律依据,护士在行使护理工作的权利、义务、职责时,可大限度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的支持,人民的尊重,任何人都不可随意侵犯和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