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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细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