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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权与知情权冲突文化伦理选择

时间:2012-10-16 16:20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 点击:

  人们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同样面临扩张的欲求,而处于发展的动态过程中知情权和隐私权自身边界性模糊、现实社会中两种冲突难以避免,人们如何直面冲突,就心理层面和行为方面来看,首先需要某种伦理倾向的引领。

  一、隐私权概念及其有界性“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即英文中的“privacy”,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的范围。王利明教授指出“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元关的,当事人不愿意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作为权力,其概念与理论首先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Brandeis)和萨缪尔?华伦(Warren)于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正式提出,此后,各国的法律也相继确认其为人格权,并以严格的法律加以保护。隐私权立法旨在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其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使用权。

  二、知情权的内涵及其道德依据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Kent 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知情权的主体既可以包括自然人,也可以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2知情权的内容及范围应当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的知情权。

  3知情权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保证之一,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正观认为,“除了要有更为公平的财富分配制度作为反对异化现象和确保个人自由的子段之外,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人们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享有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这是比资本主义社会更为公正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目标之一。“

  4“公正的核心,就是要排除独断专行,尤其要排除独断专行的权利。”

  5当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信息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公共利益的内容,社会知情权则是公民实现其基本利益必要的前提条件。从正义论的视角看,“公共利益的伦理价值就体现在这个事实之中:公共利益能为公民直接或间接地分享。”

  6政府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公正、公开、透明地提供各种有效信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这是公民应当享有的公共权益,同时也是防止和监督政府或机构独断专行的必要条件,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措施,也是体现社会主义社会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公正的价值目标。

  但是,权利均有其边界,知情权也不例外。保护基本人权不受侵犯是道德和法律的基本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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