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民营、集体)从事西医(医、药、护、技)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规定考评范围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

  2.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

  3.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

  1.申报评审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2.申报评审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受聘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3.破格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符合《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有关规定。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艰苦边远山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或地区后,不再享受《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规定的有关政策。

  4.申报评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学历及任职年限须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有关规定。

  5.卫生援外医疗队员援外一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援外两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两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民族地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民族地区支援服务的内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三)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

  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申报评审专业须与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相一致。

  (四)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四川省统一要求。免试、暂不作要求、降低一个档次、先评后补、先评后考等人员范围,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省人事厅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及调整2007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时间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87号)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2000〕9号)等文件执行。

  (五)执业资格。

  申报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的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公共卫生、口腔、中医)相一致。申报护理类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六)论文及科研。

  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及科研要求,按照《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和科研规定》(川卫办发〔2013〕61号)执行。对三级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论文要求,本年度也可按《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29号)执行。

  临床护理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享受《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号)规定的有关政策。对享受上述政策的三级医疗机构临床护理人员,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着1篇以上;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不作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着的要求。

  (七)服务基层及进修学习。

  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服务基层及进修学习要求,按照《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规定》(川卫办发〔2013〕61号)执行。

  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人办发〔2013〕224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八)继续医学教育。

  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继续医学教育要求,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5〕3号)执行。

  (九)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