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组织部、卫生局、人事局(职改办),部省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央在鄂大型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等7部委办《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的健康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医生到农村工作的对象

  (一)市州(包括省直管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大型厂矿企业医疗机构的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县(含县级市)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累计一年。

  (二)下列条件之一,可视同到农村工作一年:

  1、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派的卫生下乡(包括卫生扶贫、应急医疗救治、青年志愿者、专业项目等)实际天数累计半年以上者;

  2、参加卫生援藏、援疆3个月以上者;

  3、参加卫生援外一年以上者;

  4、参加艾滋病防治专家组到县市巡回工作半年以上者;

  5、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一年以上后,调入市州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

  二、基本任务

  参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为农村群众的疾病防治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县、乡两级卫生机构举办培训班,进行讲座和技术指导,培养农村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了解农村、了解农民,宣传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在为农村和农民服务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组织派遣工作

  (一)省卫生厅、各市州卫生局分别制定医疗卫生单位到农村服务的划区分工和对口范围,对城市医生到农村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二)派出单位按照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划区分工,对口派遣。具体的工作单位、医生的专业、进驻的时间等由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本着符合实际需要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三)派遣单位在确定每年到农村去的医生之后,应将医生的姓名、专业、技术职称、到农村工作的地点及工作时间安排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报省卫生厅,市州属单位报市州卫生局。

  (四)各单位安排到农村去工作的医生一般宜相对集中,使各科专业人员基本配套,既有利于加强管理,又有利于发挥整体技术功能和综合优势。

  四、管理及考核

  (一)城市医生在农村工作期间,要接受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执业医师到基层服务不属超范围执业,但应严格按照执业注册的专业执业。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医疗责任,杜绝医疗事故,减少医疗差错。城市医生的考勤工作,由接收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记录经基层单位审核盖章后,定期向派遣单位报送。

  (二)城市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定期定点服务工作期满时,必须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工作由本人对自己在农村工作期间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工作的表现作出总结,由接收单位对派出人员在农村服务期满的德才表现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考核结果填入《湖北省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经县(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交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存入其个人档案和业务考核档案,作为今后申报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依据。

  (三)凡属应到农村工作的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必须提供《湖北省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或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证明件。

  (四)本通知从2004年开始实行。2004年评审的副主任医师职称,必须具备在农村一年工作经历后,医疗机构才能予以聘任。在2005年以后,评审副主任医师职称时,无农村工作经历者,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五、有关政策及待遇

  (一)到农村工作的医生是党、团员的转临时组织关系。工资、奖金及其他补贴由原单位照发。

  (二)伙食补助按照各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原单位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