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职改办〔2010〕83号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的人才发展指导方针,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严格规范申报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以用为本”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发现机制。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批准组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本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按相关认定办法另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组建或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高、中级评委会,挂靠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并委托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评会委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按照专业化原则组建,实行;超员配置,随机抽评”。每年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各级职改部门从评委会专家库抽取规定数量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委会,负责当年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专业门类多、涉及面广的评委会可根据专业(学科)分布和评审工作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其成员应由评委会专家库成员担任。专业(学科)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但不能代行评委会的决定权。

  不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委会实行主审人负责制。

  第八条  评委会专家库成员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评委会专家库成员以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为主。此外,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还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专业布局的需要,直接遴选高水平的国家级或市级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相应评委会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评委每届任期5年,实行动态管理。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本人申报。符合相关系列或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提交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有关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着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并同时提交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择优推荐。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及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所在单位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重庆市   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进行公示。因人员分散而不便集中公示的单位,可在申报人所在工作部门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同时在本单位局域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  《重庆市   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须经所在单位纪检部门、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中央在渝单位如需委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高级资格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签章后送相应专业高级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中级资格直接送相应专业中级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按属地化原则向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申报,经审核后委托相应专业高、中级评委会评审。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第五章  审  核

  第十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要重点审核基层单位报送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分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申报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加盖公章后送相应专业高、中级评委会挂靠部门。

  第十九条  各专业高级评委会挂靠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将汇总的《重庆市申报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一式二份)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未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签章,各高级评委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填报《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核表》(一式二份),申报高级资格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签章;申报中级资格须经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核准签章,送相应系列或专业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应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评审时间开展评审工作。高、中级评委会开评前,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在相应系列或专业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委参加评审会议。

  第二十二条  高级评委会开评前,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可根据当年申报人员情况,参考上年评审通过率,商评委会挂靠部门确定当年评审通过率的上限幅度,通过竞争择优,有效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或主审人应按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结合量化评审标准,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含着作、论文)和贡献进行评议,组织必要的答辩,写出推荐意见提交评委会评审。推荐意见应概括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主要业绩的评价,推荐结论为:同意、基本同意和不同意三种。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在专业(学科)评议组或主审人介绍初审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注重靠实践和贡献评价人才,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主要标准,综合评审、民主评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意见为:同意、不同意。评审须经应到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投票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当场计票,经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当场宣布评审结果,并由职改部门工作人员将评审结果带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备案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名单、会议议程、评审过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做好存档工作。

  第七章  审  批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挂靠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各级职改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评审结果情况报告一份(同时报电子文档),内容包括:评审会议的基本情况,申报评审人数,通过人数,未通过人数,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评审人员表决情况表一份(同时报电子文档)。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第二十九条  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分别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及时下达资格通知。属委托评审的,应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八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职改部门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维护学术尊严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声誉。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遵守《诚信承诺书》所作承诺。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其评审结果(任职资格),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其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标准,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甚至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遵守政策规定。对在申报工作中违反原则,出具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将查处结果作为全市人力社保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扣减相应分值。

  第三十五条  各级评委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在评审评委亲属的专业技术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之回避。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谋取利益的,各级职改部门可按审批权限撤销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要把量化评价标准作为评审工作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确保评审质量。对于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限期予以纠正,直至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制定职称政策,不允许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未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的高、中级评委会一律无效。

  第三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由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参照确定。

  第四十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