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有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1〕43号)和《关于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委会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人专职〔2011〕16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1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相关工作时间进度安排见附件1,其中各单位申报材料时间为9月20日-31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评审数量

  市卫生局按照《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有关要求核定职数,各有关单位认真、准确填写《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一览表》(附件3)一式2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卫生局人事处核定。未经市卫生局人事处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卫生系列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参评材料。

  市卫生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各系列(专业)分项填写《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一览表》。

  三、评审政策

  2011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继续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我市有关政策,需特别说明的如下:

  1.进一步贯彻我市聚集人才政策精神,落实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职称评审政策要求。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我市急需人才,按正常程序随年度评审。凡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经单位和专家考核,根据其业绩成果直接报评高级资格的,单位需将《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申请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于申报材料前报市卫生局人事处。

  2.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受聘于我市个体、私营或其他所有制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由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单位)与聘用单位共同考核,报经所在区(县)人事(职称)部门同意推荐,可申报高级资格评审。已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参加卫生技术高级资格评审。

  3.根据《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精神,凡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正高、副高)资格及学历破格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人员,需参加卫生系列高级卫生技术实践能力相应专业考试,考试结果只在当年有效。

  4.按照《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要求,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及外省市调入未办理我市职称认定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聘任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聘任的证明材料。

  5.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科研、教学系列及卫生系列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获得卫生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按照《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规定执行),转系列(或专业)申报现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资格。

  6.按照《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津人专〔2000〕43号)中第3条(3)项提供专家认可的病历(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必须是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统一评估的病历(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

  7.凡申请职称外语免试或放宽成绩要求的,需填写《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放宽成绩)申请表》(附件4),经所在单位和主管区县局审核盖章,并提供免试(放宽成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在申报职称时需随评审材料一并上报。

  8.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工作的医、护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给予政策支持。有关政策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度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监督,诚信评审。职称是体现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更关系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要求将个人申报情况、考核评价意见及结果予以公示,推荐意见和公示情况填写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的基层单位意见栏内,未经公示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对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单位在评审推荐工作中,要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申报人需提交本人签名的《个人诚信承诺书》(附件5),做到诚实申报;单位要上报由主管人事工作领导、人事科长及具体工作人员签名的《单位推荐情况表》(附件6),认真做好申报、审查、考核、推荐、公示等各环节工作;单位评委会成员要在《评委会成员诚信承诺书》(附件7)签名,严格执行《天津市卫生系列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守则》,确保公正、公平、择优推荐。

  2.规范管理,突出服务。职称工作原则性强、涉及方面广,具有政策连续性和时效性,是一套较为复杂的政策、制度体系。各单位要加强制度建设,及时按照有关要求,调整、完善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申报、审查、考核、推荐、公示等环节管理。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加强对职称政策的学习和研究,明确职称工作的政策要求,熟练掌握任职条件标准、取得路径、结果应用。各级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基层、服务临床一线的服务意识,主动宣传职称政策,帮助符合条件人员规范材料、做好评审准备;向暂不具备条件人员做好政策解释,确定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