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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时间:2012-11-04 11:00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1 点击:

  所谓的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校园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其特征是"五个特定",既z主体特定,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地点特定,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时间特定,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活动期间。主观特定,学生受损害的主观愿望是意外。结果特定,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不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畴。另外,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以及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均不属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黄原则

  归责原则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损害赔偿理论的核心,也是处理赔偿纠纷的基本准则,所以准确把握归责原则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赔偿案件,提高司法实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理论,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强调的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存在过错,没杳过错即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只仅需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的过错与否。对该类方式的责任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公平责任原则是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所作的责任承担方式。

  我认为z由于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设有包含校园伤害事故,因此该事故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次,作为专门进行教育的机构,学校区别于企业公司法人,对学校施以过重的责任,会使得学校无法积极主动地开展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各种教学活动,学生也就难以接受到更好的教育,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广大学生的利益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味强调适用公平原则将会加重学校的负担,影响学校的发展。因此学校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证明其无过错就该免除责任。如果学校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则具有过错,依法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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