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360期刊网
360期刊网
客服电话:4006-587-789 客服在线时间:09:00~22:30(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360qikan@vip.163.com

吸烟行为侵害了环境利益

时间:2012-10-15 16:01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 点击:

  在公共场所的情境下,吸烟行为侵犯的是环境利益。我们可以抽象出吸烟行为侵犯环境利益在事实上的一般过程:行为人的吸烟行为以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形式造成环境功能和质量的下降(侵害环境),进而通过环境的媒介作用,导致不特定人活动空间质量下降或者健康损害。从利益侵害的角度分析,吸烟人的行为首先侵犯了作为公共利益的环境利益,然后通过环境的作用,侵犯不特定人的人身利益。因此,这两个过程组成了吸烟环境侵权行为完整的事实构成。这两个过程互相依赖,私害(他人人身利益受损)的发生以公害(环境利益受损)发生为前提。从这个角度上讲,吸烟行为具有公害和私害的双重属性。

  三、立法建议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有侵权就应当有救济。吸烟行为侵犯了他人健康权,也侵犯了环境利益。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不但要赋予被侵权人私法救济的权利,还应当由公法凭借国家强制力对侵害健康权的吸烟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

  (一)私法救济。毋庸置疑,私法救济的主体是被动吸烟者本人。根据侵权行为法原理,被动吸烟的受害人可以基于损害事实,向吸烟人提起损害赔偿,但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我认为,应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只要证明自己健康损害和吸烟人有吸烟行为,且二者存在一定关联关系即可,不必证明自己健康受损与吸烟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以其健康利益受损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该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人身利益,但是不可杏认的是,它的间接影响或最终后果确实是保护了环境利益,增进了环境质量,这种结果可称为"私益外溢”,因此被动吸烟人的诉讼行为也就兼具自益性和公益性。

  (二)公法保护。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只有造成侵害后果,诉讼主体才可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但一般情况下,吸烟对被动吸烟者造成的侵害不会在吸烟行为发生时就能显现出来,从医学上讲,吸烟危害人体健康是一个很长的过程,而且让被害人举证证明身体受到伤害是因为吸烟行为造成的,在实务中也存在障碍。

  因此,有必要从公法的角度对吸烟行为予以处罚。我国有关禁烟的规定多零散出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细则中,而且内容模糊,执法主体不明,可操作性不强。应制定一部专门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律规范,借助国家强制力对吸烟行为加以禁止。

  人们把健康作为一项权利提出来,希望拥有健康,享受高品质的生存空间能够像诸如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其他权利一样得到应有的重视、保护和促进。立法禁烟,是促进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实值提倡。

  本文有360期刊网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