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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适用的法"的产生和界定

时间:2012-10-11 13:55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 点击: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不断深化,各种纠纷不可避免地出现,国际私法在调整上述民商事关系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弊端不断彰显,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纣束后各国开始反思并调整其管理国家的手段,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国家干涉主义的触角伸向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个领域,国家意志开始发挥并扩张作用和影响。作为传统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调整方法之一的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但因在处理某些冲突性会涉及到某一国的重大利益,适用可能导致本国利益受损的纺果,因此战后各国开始在实践中制定一系列的法律,使国家在遇到上述问题时本国法律能够直接被加以适而不需要冲突规范的指引。

  最早将上述现象总结归纳成为理论的学者是希腊裔法国籍国际私法学者福勋·弗朗西斯卡基,1958年在巴黎发表的《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中的体系冲突》一文中正式提出"直接适用的法" (ap-plication immdiate)的理论。弗朗西斯卡基认为,随着国家职能的转变及其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增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不断增加。为了佼法律在涉外经济和民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涉外法律关系。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可以绕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直接被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这种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弗朗西斯卡基是在对本国以往案例和理论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整理而成的"直接适用的法"理论。本质这种理论不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只是就法律适用问题的特殊性进行归纳,从庞杂的法律条文中找到零散的内容加以论证,因此该理论在内涵和外延上始终在有争议而无法形成学界的普遍共识。不同学者有对此理论也有不同的表述,比如"必须适用的法"、"空间受调节的规范""立法定位法"、"特殊法律选择条款"等等。该学说的建立,给传统的国际私法调整闰际民商事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可能,尤其是在方法论上,引导人打;对现代国际法律生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深思,引起了许多学者对法律直接适用现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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