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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论文参考范文

时间:2018-09-06 14:01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编辑李 点击:

  社会公德论文参考范文

  中国传统社会公德缺失的社会文化探析

  摘要:本文主要从文化、历史和公民意识的缺乏三个方面探讨了中国传统社会公德缺失的原因,加强公德建设,必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完善相关的社会公共生活制度;增强道德规范内容的科学性和人文精神;强化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职能,努力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必须重点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

  关键词:社会公德,传统文化,公民意识

  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儒家思想发挥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就是“家国同构型”的超稳定结构,人们的生活主要还是聚集在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熟人圈子”中,中国传统社会重视私德,几乎没有重视公德,缺乏推动社会快速前进所必须的公共精神,长期的封建大一统格局的层层挤压,使我们的民族在性格中久已习惯于“随遇而安”和“上行下效”。造成这一现象有历史的、经济的、心理等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一、我国传统社会公德缺失的文化上的原因

  关于私德与公德的问题,梁启超在《论公德》中进行了大量的论述,梁启超认为:大多数人不知有公德,是中国政治不进、国运日替的根本原因,“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他的(新民说》,就是一部“公德说”。他论述了儒家的先私后公的道德观,儒家伦理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品德被人们一直称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入世情怀更是为世人称道,然而这种天下为公的姿态,很容易让人模糊了儒家伦理思想的缺陷,即先私德后公德。儒家学说是建立在宗法血缘基础上的学说,在处理私德与公德的关系从而建立道德体系时,它是在确立先私后公的关系之后展开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是排在“国”和“天下”之先的。孔子说:“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孟子说:“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孟子·离娄上》)就公德与私德的关系而论,私德是本根性的,是至上性的,公德是以私德为基础并从私德中推延而出的。诚如有论者说,“中国人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同’或者‘求同’。基本方法论是:求同再求同,贯通再贯通,肯定再肯定。”这固然是对的,但当私德与公德发生了矛盾而且两者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求同”无方、“贯通”无路、“肯定”无门而“舍鱼而取熊掌”之时,私德就会压倒公德。例如孔子对“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做法提出异议,他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当“其父攘羊”,在父慈子孝与诚实正直的社会公德之间出现冲突时,一向强调为人要正直诚实的的孔子却主张通过“父子相隐”的方式首先维系父子之间的血缘亲情,从而明确地将家庭私德凌驾于社会公德之上。孟子也持这样的立场。孟子一方面主张“责善,朋友之道也”(《孟子·离娄上》),然而一遇到父子关系就变了,他说:“父子之间不责善”(《孟子·离娄上》),甚至认为“父子责善,贼恩之大者”。(《孟子·离娄上》)道德生活中的相互批评固然重要,但一旦涉及到至高无上的血缘亲情,就只有让位了。所以,孟子对舜面对其父杀人的局面,“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上》)的做法,赞不绝口,公然地为徇情枉法、任人惟亲的违反公德行为唱赞歌,把公正守法、任人惟贤的社会公德抛诸脑后,这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由于儒家伦理在传统文化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人们在形成高度重视慈孝友悌等家庭私德的伦理传统的同时,往往又流露出相对轻视社会公德的倾向,以致一些基本的公德规范,如诚实守信、公正守法、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等,时常受到漠视。在这种传统文化的背景下,人们之间不肯能建立起公共生活中的一些准则,即使建立了,也会因为血缘的私德而将社会公德抛到脑后,根本没有社会公德生长的文化土壤,人们从生下来就生活在以家族为单位的血缘体系中,接受着儒家文化的渲染,使整个社会不可能真正的建立起适应人们生活的社会公德。

  二、我国传统社会公德缺失的历史原因

  1.生活在“家天下”中,公德建设缺乏一定的社会基础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意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人们主要生活在一个等级森严的“家天下”的社会中家庭、家族是个人和社会生活的基础,社会、国是家的“放大”(即所谓“家国同构”),由于生产力水平及其低下,人们的日常生活局限于家族之中,以孝为本的文化体系将人紧紧地维系在有限的家族生活空间之中,知有家而不知有国,知有宗族而不知有民族,试观《论语》、《孟子》诸书,《论语》所谓“温良恭俭让”,所谓“克己复礼”,《中庸》所谓“好学力行知耻”,所谓“戒慎恐惧”,《孟子》所谓“存心养性”等等,几乎都是一些关于私德的,而公德不及其一焉。注重更多的是主观形态的个人修养,对社会公德的设计无需顾及。公德建设对统治者来说没有存在的必要,对百姓而言也无现实的意义。

  2.公共理念的缺乏与大众参与积极性的培养

  一直以来道德建设仅仅是被视为治国之策,缺乏公共理念和大众参与精神的培养,道德建设的目的就是不断地对人的理性进行完善,从各个方面提高人的道德素质,使人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肯定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但是由于中国长期的处于封建社会的统治中,道德已经被统治者上升为一种阶级意志,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为统治阶层服务,以“三纲”、“五常”为代表的道德规范变成了治国安邦的金科玉律。

  “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是儒家对道德的治国价值的基本阐释。同时,道德不是针对所有人的一种精神追求,而是少数“志士仁人”升官进爵和表达忠心的一种手段。道德所应有的正义价值被愚昧的“忠义”表现所替代,道德所内涵的公共精神被士大夫的悲悯情怀所扭曲。道德变成了自上而下的一种“训诫”或是士大夫阶层聊以自慰的一种精神追求。道德的存在意义仅在于建立一种统治的秩序,而与社会个体的幸福生活和精神自由没有了关系。这样在国民的内心深处自然会产生对道德的抵触情绪,这种缺乏公共理念和大众参与精神的道德,必然使人们忽视甚至是意识不到社会公德的存在。

  3.缺乏社会公德意识

  传统社会推崇的是人伦道德和基于家、族、国,整体利益的责任意识,然而,无论社会的政治法律还是文化意识,对个体权利、他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和维护向来十分缺乏。个体权利和利益纠纷的解决也往往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情、理;财产的所有权本是人格尊严的保证,但千百年来人们的个体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任何尊重和保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人们认同“公”,却又使自身利益在“公”的名义下往往被权势家族(乃至国家)任意侵害;中国传统社会从来不是平等的社会而是权力、“身份社会”,封建统治者依身份地位随意掠取个人财产、强行占有社会财产的现象,在数千年历史中已被社会视为正常合理,人们被迫认同了“胜者王侯败者贼”的现实,“天命”模糊了是非观。我们必须看到,在我国传统社会里,作为个体的“人”从未产生过权利意识,也谈不上形成尊重个体和他人权利的道德态度。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财产均无关系,就更谈不上在道德上必须尊重公共生活规则,不可能产生建立在身份平等、人格自由基础上的公德意识。中国社会历来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社会,以家庭家族为重心,社会就是一个扩大的家庭,家庭就是一个缩小的社会,家庭伦理引申为社会伦理和国家统治的政治原则。家庭社会轻个人,强调个人对家庭的义务而蔑视其权利,所以只能产生私德。而公德是在以个人为本位,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为原则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所以中国历来缺乏公德资源。“作为社会道德体系组成部分的社会公德,是从社会公共生活的维度的角度讲的,讲的是社会公共生活之客观需要的社会公德规范。”社会公德意识的形成不仅需要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基础,更需要社会公共生活的空间和一些基本的公共生活规范,同时,还需要一定的培育时间。

  三、我国传统社会公德缺失缺乏公民意识

  “公民”是一个外来词,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人们普遍是以臣民自称,在统治者的奴役下劳作他们根本没有人身自由,他们潜意识里都是忠君报国,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他们的存在只是为了一个“君”,根本没有自我的独立性,没有自我意识,更不用提公民意识了,人是作为主体而存在的。在认知领域人是主体,但在价值领域,在涉及包括社会公德在内的道德问题的时候,人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丧失了自己的主体地位。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所谓啊“公民身份”即“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成员身份”在中国,主体地位的丧失是与公民意识的欠缺和对公民身份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密不可分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臣民社会而不是公民社会,中国人的集体无意识中有的是臣民意识而不是公民意识。所以,打假英雄王海、状告村长的秋菊,在某些“公仆”眼中就是“不稳定因素”,是“动乱分子”。我们以前所说的“主人翁精神”与公民意识是一致的。因为只有感觉到自己是一个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才会把社会的公共财产,都当做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对社会的公共规则,也会认同和遵守;对国家所倡导的风尚和价值观,也会由衷地赞成并身体力行。但在传统社会里,人们基本上没有社会的认同感,更多的是重视的是“小家”然后想的才是“大家”,私德与公德不是相通的,而更多地成为了一种对立关系。人们更多的是重视私德而不是公德,这主要也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在当时的统治下,人们不可能形成一种统一的公民意识,不公平和不正义的社会制度也为社会公德缺失埋下了无尽的隐患。由于儒家伦理在传统文化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人们在形成高度重视慈孝友悌等家庭私德的伦理传统的同时,轻视社会公德的倾向,以致一些基本的公德规范,如诚实守信、公正守法、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等,时常受到漠视。公民意识的培养缺乏一定的社会基础。传统社会中的人们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主人地位,统治者也只是做一些有利于自己统治稳定的事情,对其人们生活的公共环境基本上漠不关心,没有给人们形成一个良好的公民意识的条件,总之,公民意识的缺乏也是传统社会公德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1 夏晓虹.梁启超文选[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3 焦国成 .《公民道德论》.人民出版社 ,2004.

  4 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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