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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

时间:2018-08-15 16:02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陈 点击:

  建筑法规论文属于法律事务论文,既可以由建筑工程行业在职人员撰写,也可以由对此领域有所研究的法学人员撰写,360期刊网找到了一篇建筑法规论文供您了解这一交叉学科论文如何撰写。

  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比较及借鉴

  摘要:我国国家标准GB/T 19000―2008对质量的定义为:一组固有特征满足要求的程度。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投资占70%,而作为国有投资主体的特殊身份,其诸多的不规范行为也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应付重要责任,但是,长期以来,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差强人意,急待解决。下面通过对中国和外国法规的比较,提出一些我的看法。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分析。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政府职能已经逐步由“无限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国内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投资管理体制同时也需要深化改革。如何尽快改变管理工程的旧模式,加强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以适应不断完善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与国际惯例逐步顺利接轨,结合国情实现惯例的现代化、科技化,已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总结国内以往的建设经验和研究借鉴国外建筑工程的先进管理做法,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要把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好,关键必须要有一个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

  二、问题

  目前,对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管主要有3种手段,即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就是政府对工程的许可和监督;法律手段就是各方责任主体通过严格的民事合同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保险和担保等维护自身利益。在发达国家,建筑市场比较规范,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较强,工程质量的监管主要靠经济和法律手段。在我国,行政手段的力量比较强大,法律手段还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而经济手段只是处于萌芽阶段。

  三、综述

  中国的建筑法规体系从1949年开始制定,指导1994年,才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在制定法规体的过程中,不仅结合了中国建筑业的现实特点,同时大量吸收了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所以中国整个建筑法规体系与国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与国外先进国家建筑立法情况相比,中国的建筑立法确实存在很大间距。

  1、国外的立法程序比较科学,中国的立法程序随意性较大。在国外先进国家,一般是由议会授权政府或专业机构制定建筑法律,对建筑业某些问题的宏观方面进行规范,然后根据法律的授权条款由授权机构制定相关条例以对法律进一步细化。然而在中国,以《建筑法》的拟定为例:现有建设部请建筑业界的有关专家和学者探讨后草拟,然后交国务院法制局进行修改定稿,最后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个过程导致《建筑法》草案存在许多问题。建设部草拟《建筑法》时,缺乏有法制经验的专家;而在修改定稿阶段,国务院法制局又缺乏建筑业的专家。

  2、国外的法规体系相当完备,中国的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在欧美等国,建筑法规体系相当完善。例如,德国的《建筑产品法》和美国的《统一建筑条例》中都有非常详细关于建筑产品质量的内容。国外对于建筑工程立法的三个层次相互呼应,相互补充。建筑法律主要是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基本框架,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以及质量监督和控制中政府、业主和生产者的职责和义务;建筑调理是对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关于建筑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则是针对某一部门、某一专业,对某些具体的技术活动进行全力、责任的界定,指导各项技术活动有效有序地开展。相对而言,中国在这方面还比较薄弱。《建筑法》作为中国建筑业的一项基本法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生产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和机构必须遵守的法律,但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尚不完善。同时,中国建筑法规的执行力度也远远不够。

  3、国外非常重视立法研究。例如,在1927-1928年,法国曾经发生过很多建筑物倒塌的事故,政府立即针对事故进行立法研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建筑行为加以规范和指导。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对建筑立法研究不够重视,并且关于立法规范化、立法表述、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理论极其缺乏,由此导致了中国制定的法规条款常常出现一些问题。例如:一些条款的内容在语言表达上不够明确、不够具体,过于笼统、抽象、原则,使人们在执行、使用和遵守时难以准确把握;某些条款政策性色彩过浓,可执行性较差;一些条款语言不够精炼;一些条款的规定相互矛盾、冲突,在执行、使用、遵守时无所适从;一些条款的规定不完整,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无法兑现这些条款的授权规定,也无法触发触犯这些命令性、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一些条款的规定滞后问题严重,如加以实施往往会阻碍建筑业的发展。

  4、行业协会和学会在国外立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建筑业方面的行业协会和学会比较缺乏。在建筑业发达的国家,行业协会和学会对建筑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具有一大批既懂法律又懂建筑专业知识的人员,这些人不仅对建筑业进行行业惯例,还制定各种行业规范,有些还参与建筑业法规的制定。他们常年研究建筑法规的制定方法,在立法技术、立法人员等方面都有非常丰富的经验,由他们参与制定的法规一般专业性较强且法律用语比较规范。由行业协会或学会制定的建筑法规规范与标准一般都比较严谨、准确,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中国,建筑业方面的专业人员、组织和行业比较缺乏,并且建筑专业人员的权威性不高。中国加入WTO后,在建筑业方面真正通晓并应用国际通用准则的专业人员和企业少之又少,这也正是我们与国外先进企业的最大差距。

  5、国外立法动态性强,中国立法比较滞后。建筑法规是一个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广、非常复杂的法规体系,而建筑业的发展变化较快,因此,建筑法规的修改时非常频繁的。在国外,他们一般都有一些常设机构对法律的执行隽星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而在中国,却没有这种专门机构,一般是当一个法律出现了许多问题,才进行一次大的修改,这种刚知道之法律滞后于建筑业的实际发展需要,对其发展不利。

  四、结论

  所以我认为,立法方面解决问题的方法有:

  1、强化立法意识。建筑法规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业顺利发展的有力武器,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建筑业各部门要尤其重视建筑立法工作,加强立法宣传,让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人员牢牢树立起法制意识,形成人人遵法守法、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

  2、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体系。建议建设部有关部门与法制局的有关部门组成一个专门的立法小组,由具有法制经验的专家和建筑业基础知识的专家共同讨论研究,根据中国建筑业发展的实际和国际通用准则,进一步完善编制《建筑法》。

  3、加强建筑专业人员素质的培养提高。科学合理的建筑质量管理法规制定需要一批既懂法律知识又懂建筑专业知识的人员。在中国,这样的人才还相当缺乏。因此,应当加大力度,通过进修培训等各种手段培养这方面人才。创造良好环境,让他们研究建筑法规的制定方法,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专业性较强且法律用语比较规范、可操作性强的建筑质量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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