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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论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与应对思路

时间:2014-06-24 13:38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1 点击:

  近年来, 特别是进入社会转型期, 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 并有增长趋势,前社会稳定构成极大的挑战, 正确处理好新时期出现的群体事件也成为我们党在执政道路上所面临的重要挑战。
 
  一、产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解析
 
  (一)政府信息不透明, 请求公开事实真相的诉求得不到尊重和解决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批评建议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对于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开的事务, 政府应做到透明、公开; 设法阻止公民正当获取政务信息的无理方式只会带来政府信任危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充分做好疏通、透明工作, 以最快捷的方式满足群众的知情权, 占领舆论的制高点, 把握对事件解释说明的主动权、话语权。然而有的政府部门在应对问题时显得能力不足, 或者应对不当, 有的领导干部甚至避而不见群众, 远离现场, 错过群体事件的最佳疏通时机, 引发群众不满, 使矛盾对抗升级。
 
  当人民的诉求得不到尊重、理解、重视时, 积怨就易爆发。如“泸州群体事件” ?在围绕货车司机死亡原因究竟是“突发疾病” 还是“辅警暴力执法” 的争论中, 如果有关部门及时公布调查真相, 澄清事实, 追究相关责任人, 或许事件不会恶化,政府的威信反而会提高。
 
  (二) 社会群体之间利益问题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长期积淀“作为社会矛盾最集中、最直接反应的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 其背后利益冲突实则是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根源。” 一系列群体事件的教训明显说明了忽视群众利益的严重后果, 人民利益至关重要, 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权组织不能正确处理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关系到群众人身安全、财产问题等利益的处置上有时偏离公平、正义, 引发社会矛盾尖锐化,从而为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造成了严重的障碍。政府如果不能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 正确、合理的处理各群体之间的利益要求, 矛盾就不会得到缓解, 后果就可想而知了。
 
  (三) 一些领导干部存在官本位思想, 脱离群众“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本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工作的理念, 然而个别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 在处理群众关心的问题上不能认真对待,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 甚至相互推诿、拖延, 使得群众对干部、政府的积怨很深, 政府的形象被个别公职人员损毁、破坏,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积怨往往因为很小的诉求得不到解决而爆发大规模的冲突, 群体性事件成为群众泄愤的方式, 我们应该反思现在的执政人员是否真正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 以人为本。
 
  政府官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如果得不到缓解, 那么群体事件的爆发是随时的, 甚至可能会变成常态。“科层制组织体制与目前行政体系的共同问题以及早期发展对经济指标片面强调, 强化了一些地方政府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行政效率低下, 生活腐化, 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与群众感情疏远。” 这种忽视群众利益、高高在上的工作风气、思维, 严重背离了党的执政精神、道路、方向。民众因此对他们产生严重的反感和不满情绪, 最终导致干群关系走向水火不容,对官员感情从冷漠走向愤怒也在所难免。
 
  (四) 部分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对待群众缺乏热情以强力压制群众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反而激化矛盾, 并使政府在舆论中陷入被动境地,在面对群体事件时, 我们现在的领导干部队伍中有的明显能力不足, 不能把握全局, 合理疏通、缓和矛盾, 甚至习惯性滥用警力, 以暴力平息事态的发展, 滥用暴力是导致群体事件演变成暴力打砸烧的重要诱因, 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动不动就把公安警察拉到一线, 这无疑是对群众诉求的压制、否定,警察的职能是用来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 是维护群众利益的坚强后盾,更不是个别干部用来压制正当利益诉求的挡箭牌, 粗暴解决问题结果造成矛盾加剧, 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瓮安事件深层次原因时, 特别批评一些地方随意动用警力, 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 看来一些领导干部已经意识到群体性事件中滥用警力的诟病, 警力在群体事件中如何做到合理使用也是今后思考的重要环节。
 
  (五) 权利意识增强与维权方式的异步“公民权力的崛起与政治话语中的民生时代相结合,这使得原来逆来顺受、忍气吞声的‘良民’ 正越来越多成为不平则鸣、个性张扬的公民, 而对于社会不公、违规违法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 由于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 当其意识到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不公正对待时, 他们会拿起法律或非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然而, 只拥有权利意识还是远远不够的。选择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方法也很重要,科学的维权路径有助于保证自己的诉求得到尊重和重视。
 
  群体事件的发生与维权方式的不理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很多群众不懂法律, 也不知道如何  使用法律, 更没有法律的觉悟, 在遇到个人问题、集体问题时思维方式单一, 上访、阻断交通、游行示威是惯性思维, 这些方式有的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 反而促使事情向不利的方向发展,例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打砸现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无不与公民合法维权方式欠缺有关, 很多群众不知道如何去表达诉求, 往往一遇到问题就只想到通过上访、闹事等解决途径。
 
  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群体事件的应对思路
 
  (一) 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开事实真相, 追究事件责任主体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 有很多谣言在媒体和舆论传播之下得以风行, 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容易被不实的信息所误导, 所以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相关部门应做好解释工作, 如果群众要求公权力部门公开调查案件, 当局应该积极作出回应, 粉碎谣言; 如果相关部门不能依法公正、公开的处理问题,甚至回避、封锁消息, 那是敷衍群众的行为, 群众不会答应; 面对群体事件,公权力机关唯一能做的就是澄清事实讲真话, 追究责任。即使事实对政府部门形象不利, 也不容回避,一旦政府不能主动向公众说明事实真相就会对政府公信力这一根本形象造成损害, 到那时政府将陷入被动, 失去话语权。政府要把充分、准确、清晰的事实公之于众, 这无疑帮助政府赢得信任与支持, 在群体事件中若隐若现, 含混其辞, 留有悬念甚至推脱责任都不利于舒缓民情, 反而使政府陷入更大的危机之中, 政府只有讲实话、讲责任, 这样才不至于群体事件恶化。
 
  (二) 认真听取民意, 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把群众利益诉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目前我国发生的群体事件大都关系到百姓利益, 有些领导干部忽视群众正当诉求,特别是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 做好维护群众利益工作更是被提到新的高度。使人民群众平等地享受新时期改革发展的成果, 积极维护, 做到利益分配公平, 不断听取民众的心声, 把实现好、维护好群众的日常需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另外, 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 凡是人们普遍关心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应积极进行公开, 接受公众的监督, 并听取群众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建立起政府机关的权威, 不能为了局部或个人利益忽视群众利益, 特别在当前, 有些领导干部为了自己的仕途, 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 忽视群众的生存环境利益, 把民生工作抛在九霄云外。群众利益无小事, 地方基层干部应做好接纳民意的工作,对群众的合理利益请求要竭尽全力去解决,侵犯群众利益要据实向群众承认错误,绝不能回避更不能欺骗、敷衍群众,广大干部都应提高意识, 注意工作的细节, 把百姓利益放在首位, 如果能在平常的工作中得到群众好评,赢得群众支持, 获得群众信任, 那么无论发生什么样的重大事件, 群众也不至于拿国家机关及干部泄愤。
 
  (三) 全面强化干部执政能力和服务意识, 提高为人民服务水平在一些群体事件中经常出现群众与政府部门对峙的情形,干群之间的对立情绪明显, 如果我们的干部能在日常工作岗位上保持为人民服务的作风, 把群众最为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解决好, 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 那么在群体事件中,政府就能利用日积月累的威望、影响力去化解矛盾,平息冲突。所以必须坚决杜绝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官僚主义高高在上的工作作风,加强对权力部门的监督, 做好腐败的预防及惩治工作, 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把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纳入到考核标准中, 把群众对领导干部及机关的评价、满意度吸收到任用考评机制中,这种官民利益相连的考核、评价机制有助于提高百姓在官员心目中的地位, 改变当前局部官民水火不容的局面, 加深官民之间的感情, 彻底消除领导干部耍威风、对群众冷漠的工作作风,而领导干部只有转变态度, 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在日常的生活中努力积累威望和信任, 才能在群体事件中站稳脚步, 应对自如。
 
  (四) 探究新工作方法, 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 通过对话、沟通了解民意, 缓解矛盾群体事件演变成暴力打砸往往由于沟通不畅, 民意、民情得不到及时了解, 上下级之间没有协商的桥梁, 使得群众误以为当权者不尊重、忽视人民诉求, 反而增加群众对执政者的不满情  绪, 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多走访基层, 倾听民众呼声, 了解百姓疾苦, 让民众拥有便捷的渠道向上级反映诉求。为了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建立对话沟通平台, 可以把群众常见而且惯用的信访制度充分发挥好, 提高信访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公信力, 信访机构是沟通、对话的重要通道,有助于缓解矛盾, 解决问题, 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 可以通过与群众代表进行沟通、谈判, 表明立场、态度、决心, 赢得百姓的理解; 其次要重视基层调解工作, 充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紧紧深入群众的优势, 了解群众关心的问题, 就专门问题进行初步调解, 缓解情势向不利的趋势恶化。最后, 谨慎使用警察等, 避免制造对立事态出现, 更不能滥用警力, 强权息事, 制造表面稳定的假象。更不能动则使用打击犯罪、保护一方平安的警械警具,尽可能减少对立情绪。总之建立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 引导公民合法、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是减少群体性事件的最佳选择。
 
  (五) 继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 培养群众的法治思维由于中国缺乏法治思想的传统, 群众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尚未完全形成, 旧时代的思维模式至今还深刻影响着群众的行为, 当人们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多数人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诉讼而更愿意选择行政手段来解决, 把希望寄托在政府或希望依附领导的个人权威, 所以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不仅要增加群众掌握的法律知识, 更要提供给他们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法律知识教育提供合法维权的思想保障、智力支撑, 改变传统的、无理取闹式的“法不责重” 的侥幸心理, 特别是在落后地区, 更应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 做好普法工作。如果群众能够在遇到问题时依法维权, 那么公权力部门同样不敢超越法律边界行事,因为法律是最好的约束规则, 政府违法办事将遭受舆论的声讨, 陷于不正义的一面; 所以法律维权是首要的选择, 暴力、打砸泄愤的冲动之举只能于事无补。
 
  总之, 面对近年来多发的群体性事件,公民个人、权力部门都应该反思, 公民个人应合法的表达诉求, 也应该给予国家、社会最大限度的克制与容忍, 认识到当前社会发展的大局, 积极引领社会风尚, 不断提高认知能力、辨别是非能力; 公权力部门要努力寻求新的方法, 不断提高执政水平、服务水平, 维护好干群关系, 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 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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