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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学报》美对保险业的管理和启示

时间:2013-06-07 10:38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1 点击:

  保险业通常被认为是对其他行业和公众利益有密切美系的经营补偿的特殊行业,因此,许多国家政府都对保险业加以严密的管理与监督。研究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对于完善我国的保险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英国对保险业的管理英国是现代保险的重要发源地。在保险的早期发展阶段,由于受传统自由资本主义的影响,英国政府对保险业很少管理或管理很松,保险公司只须和其它公司一样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保险业务具有特殊的补偿性,可以超越公司法的某些规定,尤其是保险合同具有最大的诚信原则,因此英国政府加强了对保险的管理,特别强调用特殊的立法来管理保陵行业。

  英国政府对保险的管理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健全的立法管理体制是英国保险管理的重要特点。许多管理保险的监督法律都收编在保险公司法内。早在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就制定了第一部海上保险的法律。现行的保险公司法是1982年保险公司法(The 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它是一部统一性的立法,吸取了过去主要是1974年、1980年和1981年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所载的内容.对保险公司的经营f售 出许多具体规定。

  1.规定保险公司获准经营必须具备的条件。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程序,并要求公司提供年度财务帐户。该法同时规定经营长期性业务的公司必须指定精箅师,并由精算师定期对公司进行调查。

  2.规定了长期性业务的资产负债必须与普通业务的资产负债分开,并规定业务的转移须经法院批准以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该法还对偿付保证金制度作了规定,制定了不遵守偿付保证金制度的处理办法。

  3.英国政府的保险管理大权归属经贸部,工贸大臣有权干预保险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有关信息,并有权禁止保险公司承保更多的业务或对投资活动加以限制。

  4.该法还规定了各类业务的偿付保证金 保证基金。最低限度保证金计算方法。资产、负债的估值方法以及财务来源(清偿能力)和特殊险种的经营。

  二、美国对保险业的管理美国早期的保险业最早是由英国人培植起来的。因此它主霎按照英国的模式发展。从保险业的初创到内战这段期间,美国对保险业的管理甚少,主要是通过立法中的特别规定及特殊税法实施的。

  内战后,美国建立了联邦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各州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因此。在对保险业的管理上出现了别的地方所没有的双重管理体制。

  (一)州政府的立法管理。1868年。美国最高法院确认了各州—— 而不是联邦政府,对保险的管理权。

  1.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保险法。并设有保险部。由保险监督官负责管理,各州的法律都规定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保险业并执行有关法律州立法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注册、财务控制等,即保险业务基本上是由各州负责管理的。

  2.保险业的管理在美国是很严格的。在许多州的法律中对保险都有定义,对管理范围有明确的界限.各州的保险法都规定了保险公司允许经营的保险种类I开办一个险种或几个险种所需的最低资本和资本积累I保险公司的营业许可证以及存款保证I保证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措施I投资资金的管理及其对资产的评估I对保险人业务的控制以及作为代理人、经纪人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等等.3.美国各州都加强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管理.外国保险公司要经常接受保险管理部门的彻底检查,并要求提供业务情况报告.外国保险人的营业许可证需要定期更换。通常一年一次.在向外国公司须发营业许可证之前要求保险人提供公司章程副本,其他用于说明办理或受委托办理的业务种类的文件以及说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财务报告。

  (二)联邦政府的管理。美国联邦政府设有保险专员管辖事业。但联邦政府并未制定统一的保险法,联邦政府仅凭借其雄厚的实力参与巨灾风险保险市场以及核风险市场等。

  三、英美保险业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对保险业的立法管理、建立健全的保健法律体系。

  保险的管理要有可以依据的法律规范,英美两国的保险业都具有完善的立法机制和法律监督,对其发展有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但其确定的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已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因此,立法机关应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以保险业发展现状为考虑基点,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保险法律体系,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建立独立的全国统一的,专业化的保险管理机构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由于保险公司所具有的自身特殊性、对保险业的管理应设有必要的专门机构。英国的工贸部对保险业有干预权,有权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加以限制,而美国在联邦政府设有保险专员,各州设有保险部有保险监督官负责管理而在我国建立统一的专业化的管理机构首先要解决政府保险管理所需的机构人员问题。这种人员要有较高的保险业务技术素质和法律政策水平,因此目前应加强这种人才的培养。

  (三)在严格的管制下适当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我国的保险市场。

  由于外国保险公司具有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管理经验,进入我国的保险市场必然会带动和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但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和法律监督,如果保险人未能遵守我国的保险管理规定或没有满足按法律计算的偿付能力,则必须取消其营业许可证,同时,保险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其进行审晒,检查其业务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情况,以防止其偿付能力不足或其它情况面对我国造成的损失。

  (四)在我国逐步建立保险经纪人粗度.保险经纪人是保险市场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各州的保险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保险经纪人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所担负的经济责任和从事的业务经营。使保险经纪人的活动有切实的法律保障,在保险经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在我国应当逐步引进和建立保险经纪人制度,而经纪人制度的发育、成长需要法律为后盾,这就要着手于我国经纪人制度的立法工作,首先要确定保险经纪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并界定经纪人的权力和义务。

  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与保险企业的拓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本文是节选自《广东金融学院学报》的毕业论文,谢谢你的读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