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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论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冲突与协调

时间:2014-06-04 14:05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1 点击:

  一、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冲
 
  突(一)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的目的冲突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就是要对文化遗产尽力保存其原有品质、维护其原有状态。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针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国务院9个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一切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首先必须把遗产的保护和保存放在第一位,都应当以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前提,都要以有利于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根本。
 
  文化产业发展的目的就是文化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的定义为:“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其从文化产品的工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角度将文化产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本文从更深层次的角度认为,该界定实际上就是把文化产品完全推向市场,创造利润、获取利润,这也符合市场发展的内在动力。
 
  其冲突表现在:既要对文化遗产尽力保其原有品质、维护其原有状态,又要在此基础上把文化产品商品化、市场化,必然会对文化遗产本身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破坏,为减少破坏又会使文化产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阻碍,而在这二者的此消彼长之间如何寻找一个平衡点并将其制度化,是本文研究的对象之一。
 
  (哟)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的理念冲突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应是:历史性、真实性、唯一性。历史性,是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基于传承而在当今时间继续保存的历史文化体现其不可逆转;真实性,是文化遗产的要求,只有真实可信的文化遗产,方具有历史文化考察价值;唯一性,是文化遗产相对于其他历史遗产的区别,每个地方文化遗产的地域特性决定了文化遗产不可替代。
 
  文化产业发展的理念应是:现代性、创新性、多样性。现代性,是历史文化资源与现代人文化需求相适应的体现;创新性,是运用现代文化与经营理念、现代科学技术整合、改造、创新历史文化资源以形成新文化的体现;多样性,是文化产业推向市场作为消费链一环的必然特征。其理念冲突表现在:第一,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性要求其体现原有风貌,而文化产业发展的现代性要求与现代文化需求相适应;第二,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要求其尊重历史原貌不加任何装饰,而文化产业发展的创新性要求运用现代化技术与经营理念以求对原文化作出改变以形成新文化;第三,文化遗产保护的唯一性要求文化遗产在每个地域要突出自己的特点以与其他地方文化作区别,而文化产业发展要求将文化产品多样性地推向市场,这必然导致文化产品的多地域跨越,将破坏原有文化遗产的唯一地域性特点。
 
  (三)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的方法与手段冲突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手段是通过对文化遗产的保留、保存,不破坏原物或原型,保留最原始的历史真相,所采用的方式有科技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
 
  文化产业发展的方法与手段是通过对文化遗产的修复、重修甚至重建等,恢复或者使文化遗产更加彰显其特性,所采用的方式通常是人为直接破坏或者科技破坏,其表象是对原物的修复,其本质是对原型的破坏。
 
  在保护与发展之间,如何协调这种冲突以寻求“边际效益”,是当今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所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协调(一)理念协调文化产业的发展势必会对文化遗产的本身造成破坏,不论是物质文化遗产亦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古代落后的文化保留技术在现代高科技面前可谓不堪一击,修复或重建乃至发展延伸等活动所造成的破坏将是不可逆转、无法复原的。保守派主张不应对文化遗产本身进行改造或修复,而力求保有其因历史蚕食而造成的不同于文化再造的独特风貌。激进派则主张“一锅端”,全部重建,去掉原有的已经崩坏的部分。
 
  实际上,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的目的是不冲突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笔者认为,完全保守或完全激进都不能解决问题,完全保守只是将问题永久搁置,而完全激进则是将事物破坏殆尽,将产生更多的问题。本文认为,文化遗产不应一味地强调保护,而应该在保持其原有风貌整体不受损坏的前提下适度进行修复和发展。文化遗产从修复、重建到投入文化产业链是需要时间的,这段时间可以用来制定文化遗产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保护制度,并将之推广普及。
 
  (二)手段协调1.法律手段(1)法律法规国家层面针对特定的文化遗产(重大的、区域性的、专项性的)保护的立法缺位,没有形成体系。现有立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2002年颁布实施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所谓“征得同意”实际上没有指出确切程序,未详细指出未征得同意擅自进行的后果和补救、征得同意但是造成意外后果的补救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问题。2005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呼吁人们增强保护文化意识,但仅停留在研究、加强的层面,无法真正地实现保护。
 
  (2)单行条例2006年颁布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执行力度过小,无法有力地震慑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人。2005年颁布的《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规定罚款最高额为十万元,是过低的,无法有效地震慑破坏行为人。
 
  2002年颁布的《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过多地强调了“意识”与“义务”,此类条文形同虚设,无法执行。2007年西安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西安市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强调的是工作能力而不是制度的完善,对如何纳入、纳人多少、程序如何等都没有说明。
 
  (3)国际化文件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西安宣言》仍然处于非立法保护层面,没有以法律的强制作为后盾,也仅仅停留在“喊口号”的层面,是该宣言的一大不足。
 
  对于其他重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专项保护条例,秦始皇陵已经作出了示范。但是仅有此一项仍旧不够,其他诸如洛阳白马寺、西安大雁塔等,也应相应作出规定,整合成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
 
  2.行政手段国家文化行政管理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不清。国家文物局、各省级文物局、省市县区级别文保所以及文物督查队、文物普查队都属于文物部门的行政部门。单单一个省级,就有文保所和文物局两个同级别的行政部门,另外还有文物督察队、普查队。同一省内的直线管理暂且不论,各地经常出现北京市文物局督查各地文保所的情形,此时各省、市级文物局的地位则模糊不清。
 
  各省、市之间的职权应当明确,各省、市应当对本地区负责,上级对下级负责,下级对基础工作负责,形成树形结构。该职权应以法规或条例等制度化形式详细说明,防止各部门之间由于没有详细的依据而胡乱进行管理,导致行政效率低下。
 
  三、结语总而言之,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文化产业的发展之间的冲突,归根到底是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保护的程度与力度需要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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