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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瑞士文化法制建设新进展

时间:2013-05-02 09:29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1 点击:

  本文是一篇专业的法学论文,主要是关于当代瑞士文化法制建设新进展的阐述,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1 引言瑞士地处欧洲中部,与德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家接壤,有丰富的世界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有历史悠久的古老城堡,有众多特色鲜明的博物馆和服务高效的图书馆网络。由于历史和语言的原因,瑞士文化深受德国、法国、意大利文化的相互交织影响,呈现出文化多样性特征,突出地表现在德语、法语、意大利语,与罗曼什语(Romansh)一起,成为瑞士的四大官方语言。同时,瑞士又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生活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一直位居世界前列,每年吸引大量人群前来旅游观光、工作定居。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瑞士常住人口共有787万人,其中外来移民近177万人,约占22.5%。

  瑞士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联邦宪法留给联邦政府(即中央政府)的权利并不多。地方政府,即各州政府与市镇政府,必须服从联邦政府管辖,但同时享有很大的管理自主权及自由自决权。突出地表现在各州都拥有自己的宪法、议会、政府、警察部队等,独立地管理各自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联邦制在瑞士文化政策上的典型反映,就是在文化发展的方针政策上,联邦政府推行自由开放政策,各州享有自治权,可自行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和对外交流。2009年底,瑞士联邦议会通过了《联邦文化促进法》,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是瑞士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全国统一的文化发展方针,特别是赋予了联邦政府发展文化事业的更多职责,这是当前瑞士文化法制建设因应时代发展所做出的重大创新,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2 《文化促进联邦法》立法基础作为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国家,瑞士经过长期发展和积累,早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文化发展方面,从宪法到文化领域的专门法,瑞士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2.1 《瑞士联邦宪法》及相关法律《瑞士联邦宪法》(Swiss Federal Constitution)赋予了民众基本的文化权利,如语言的自由使用、艺术的自由表达等等,同时,也明确了发展文化事业主要是地方的责任。联邦政府只是在自然遗产、文物保护和电影三个方面有全国立法权和一定的管理权。

  这也就意味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音乐会、戏剧表演、历史古迹、大众媒体等诸多文化发展职责的承担者,首先是市镇政府,然后是州政府,最后才是联邦政府。而且联邦政府不予直接干预,一般通过“一臂之距”方式起到辅助性作用。由于瑞士各州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因而各地区的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但通常来讲,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一般都要求地方政府为其管辖范围内的文化艺术从业人员(如创意艺术家等)提供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如提供个人养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财政支持,以支持文化艺术事业;税收方面的法律,通常鼓励企业捐赠资助文化艺术,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免税优惠;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相应地保护文化艺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等等。有些州的法律,还进一步明确支持文化发展的资金保障力度,如《阿尔高州法》(Law of the Canton of Aargau),明文规定了上一年度税收收入的1% ,必须用于发展文化艺术。

  2.2 文化领域的专门法为了加强特定文化领域的规范,根据联邦宪法,瑞士先后制定了相关专门法律。如图书馆领域,有《瑞士国家图书馆联邦法》(Federal Law on the SwissNational Library)(1992年);博物馆领域,有《瑞士国家博物馆建立法》(Law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Swiss National Museums)(1992午)、《瑞士博物馆和藏品联邦法》(Federal Law on Museums and Collec—tions of the Swiss Confederation)(2009年);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法》(Law andDecree on Nature and Heritage Conservation)(1966年);广播电视领域,有《广播电视联邦法》(FederalLaw on Radio and Television)(1991年);电影领域,有《电影制作和电影文化 邦法》(Federal Law onFilm Production and Film Culture)(2001年);文化权益保护方面,有《文化财产转让联邦法》(Federal Lawon the Transfer of Cultural Assets)(2003年)、《作者权利法》(Law on Author’S Rights)(2007年);等等。这些专门法律的相继出台,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文化法制体系,也由此反映出瑞士在发展文化事业上所做出的努力。但是这些联邦层面上的法律,并未形成瑞士整体推进文化发展的统一方针,联邦层面的法律与各州的地方法律之间还存在着协调、衔接问题。从发展文化的法制保障来看,联邦宪法及相关法律,与文化领域的专门法律一起,为整体推进文化事业法律的出台,提供了坚实的立法基础和实践经验。

  3 《文化促进联邦法》立法目的瑞士作为多语种、多种族的联邦国家,每年又有大量新移民迁人,迫切需要通过文化交流消除因语言、种族等差异而造成的族群隔阂,迫切需要通过文化融合促进新移民尽快融入当地社会,不断增加瑞士作为一个国家的凝聚力。在《文化促进联邦法》(Federal Law on Cultural Promotion)出台之前,联邦政府在跨区域保障文化多样性方面,在传承与弘扬瑞士优秀文化方面,在为文化艺术从业人员创造优良工作条件方面,在提升瑞士国家凝聚力、在国际上树立良好形象方面,等等,均因缺乏实质性法律的强力保障,总是不能得心应手,难以有效实现。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文化活动被瑞士国内大多数人视作为个人事务,而很少受到民众的关注,乃至引发公开讨论。从2O世纪60年代后半期开始,这一局面有所转变。关于加强文化政策的讨论,特别是1965年制定《瑞士文化基金会法》(Pro Helvetia Act)的立法基础和瑞士文化基金会的公共使命的定义的讨论,开始引发民众普遍关注文化政策与法制建设 。

  1980年,关于将联邦财政支出的1%用于发展文化的“联邦文化倡议”(Federal Cultural Initiative)的讨论,再度引发了民众对文化政策的重视。这份联邦文化倡议及其改进版,曾作为议案分别于1986年、1991年、1994年提交联邦议会表决,虽然最终都以微弱劣势惜败,但是由此加强联邦政府对文化支持力度的政策和法制建设的讨论,已经开始深入人心。

  20世纪90年代早期,随着公共预算开支的削减,各级政府发展文化的责任亟须明确界定,如由谁资助代表国家利益的文化机构与文化活动等问题,日渐浮出水面。直到1999年瑞士联邦宪法修订时,促进瑞士文化发展的有关条款,在新宪法中得以再次明确规范,从而受到高度重视。根据新修订的宪法,联邦政府负责资助所有代表国家利益的文化机构,负责资助文化活动和文化项目。以新修订的宪法作为立法基础,瑞士议会最终于2009年底通过了《文化促进联邦法》,意图加强联邦政府主导文化发展的能力。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表现在五大方面:一是通过文化促进,提升瑞士文化凝聚力、保护瑞士文化多样性;二是通过文化促进,鼓励种类丰富的优质文化资源的供给;三是通过文化促进,为文化艺术从业人员和文化机构创造优良环境和有利条件;四是通过文化促进,促使民众更主动参与文化活动、更方便地享用文化服务;五是通过文化促进,塑造瑞士文化强国的国际形象。

  4 《文化促进联邦法》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文化促进联邦法》主要内容分为两大块,一是规范联邦政府在文化促进方面的组织与管理;二是规范瑞士文化基金会的组织与管理。

  从法律文本来看,《文化促进联邦法》共有四章总第134期 山东图书馆学刊 2012年12月48条。“第一章总则”部分,阐明了该法规范的对象、涉及的范围、立法的目的以及文化促进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文化促进”部分,规范了联邦政府在文化促进方面的一般标准、鼓励措施、国际合作、资助方式和资金管理等内容;“第三章瑞士文化基金会”部分,明确了瑞士文化基金会的宗旨使命、机构与人员、财务制度与监督管理制度,并以此替代了1965年出台的《瑞士文化基金会法》;“第四章附则”部分,交代了该法颁布主体、生效时问、受制条件及对现行法律的废除与改进。

  4.1 《文化促进联邦法》中关于联邦政府在文化促进方面的规范《文化促进联邦法》授权联邦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艺术创作、文化艺术教育与人才培养、多元文化交流、国际文化交流等领域采取有力措施,大力促进文化发展。

  在总的原则方面,联邦政府一般只支持代表国家利益的文化项目、机构、人和活动。所谓国家利益,突出地表现在:①对某一文化或语言族群而言,极为重要的文化项目;②有跨区域影响,尤其是涉及到多语种区域的项目;③ 极有望获得国内外重要影响的杰出艺术家;④ 跨语种、跨文化组合的民间组织;⑤文化艺术创作传播创新项目;⑥国内外有影响的大型文化活动;⑦推动国内外文化交流的项目等。

  联邦政府重点支持方便民众享用文化服务或参与文化活动的项目,重点支持为保护发展文化多样性、语言多样性而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联邦政府可与地方合作,参与支持地方文化活动;但一般由地方主导,联邦政府只起到补充辅助的作用。

  联邦政府文化促进的鼓励和推动措施,主要包括:①完善文化艺术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②组织开展大型文化活动,实施文化活动财政补贴制度;③形成青年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制度;④推行乡村音乐教育能力的提升措施;⑤流动人口的文化援助机制;⑥建立荣誉体系制度;⑦支持对外文化交流;等等。

  联邦政府文化促进的资助方式,可以年金、赤字担保、利息补贴、保证金、实物福利或有条件偿还贷款的形式拨付;也可以通过提供咨询建议、赞助或其他非货币福利的形式来援助;还可以通过购买文化活动或服务的合同方式支付。

  4.2 《文化促进联邦法》中关于瑞士文化基金会管理与组织方面的规范瑞士文化基金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开展独立核算的公共基金会。其资金来自联邦政府财政拨款,并受联邦政府委托,自主支持文化艺术创作、传播的项目和活动、推动瑞士文化艺术对外交流等文化事务,是联邦政府实施“一臂之距”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中介组织。一般免于缴纳联邦、州和市镇各级税收。

  基金会理事会是瑞士文化基金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一般包括7至9名成员,全部由瑞士联邦最高行政机关—— 联邦委员会任命,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联邦委员会可以正当理由解雇任意一位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基金会理事会执行的任务包括:① 监督由联邦委员会指定的战略目标的实施,并就其实施呈上报告;②通过预算;③活动报告一旦由联邦委员会通过,即采纳并公示;④ 任命理事长;⑤ 根据理事长的提案任命其他领导成员;⑥ 负责管理;⑦ 任命专家委员会成员;⑧制定招录条件,保留联邦委员会批准;⑨ 根据基金会的制度颁布组织规章和条例。基金会审核机构,其成员也由联邦委员会任命。审核机构向基金会理事会和联邦委员会提交关于审核结果的报告。

  基金会专家委员会,是一支非常重要的专业力量,一般由不超过13名成员组成;成员任期四年,可在其任期中连任一次。专家委员会是评估关于大数额财政资助的申请,以及专属于基金会的重大项目。

  2012年一2015年期间,根据《文化促进联邦法》,瑞士文化基金会将得到1.4亿多瑞士法郎的拨款,从2012年的3430万到2015年的3590万,几乎每年递增50万。这4年中心任务是增加国际间的文化交流,特别是利用伦敦奥运会、2015年意大利米兰世博会等国际盛事,与外交部等机构紧密合作,共同促进瑞士文化在国际上广泛交流。

  5 结束语文化法制建设,既要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也要适应本国的实际国情。瑞士依据本国的国情、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制定出《文化促进联邦法》,也为瑞士其他文化领域的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有力依据。如关于视觉和应用艺术领域新的法律、表演艺术和音乐领域的新的法令。同时,它也有效地弥补了瑞士缺乏整体文化立法的遗憾,重组了瑞士文化领域的格局,更加明确把握住瑞士的文化发展路线,促进了瑞士文化乃至整个瑞士社会更加繁荣长久的发展。

  瑞士《文化促进联邦法》的出台,也为就我国进一步完善文化法制建设、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供了有益借鉴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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