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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摊销的利弊分析-跨国公司的战略论文

时间:2012-04-28 15:04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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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38)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在其使用寿命的最佳估计期限内系统地摊销,规定所使用的摊销方法应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该种方式不能可靠地确定,那么应采用直线性,且使用期自可利用之日起不超过20年,企业还应每年对该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以确定是否发生了减值损失[9].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7号意见书(APB17)认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均会逐渐丧失,因此,其价值应在估计的有效期内摊销,但不得超过40年。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第15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并对摊销年限作了详细的规定。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必然要遵循这一规定,即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直线法摊销。认为应该摊销的理由主要是:
  (1)购买商誉作为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在激烈的竞争中的趋势是日益减少的。
  (2)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应在其收益期内合理分配。
  虽然摊销的处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经处理后的会计信息在知识经济环境下是否仍具有相关性,引起了众多质疑[9].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APB17)之后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42条“商誉”中又规定商誉不必进行摊销,但必须每年一次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若某些事件或情况出现令呈报单位公平值跌至账面值以下时,则应每半年进行减值评估。
  我们知道,企业中与创造知识产权相关的能力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丧失,事实上大多数企业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提高这部分能力,其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市场。FASB将对商誉价值的决定权交给了市场:若市场环境变化降低了企业赢利能力,则商誉价值减少;企业获利能力不变,则商誉价值不变。这样提供的会计信息使报表使用者能对其投资决策作出更准确的判断。可是,如果对商誉进行摊销的话,作为反映获利能力的商誉的价值却随着摊销逐渐减少、消失,这违背了会计处理的真实性原则,因此商誉不应该被摊销。
  商誉不进行摊销,代替它的是定期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每一报告单位可选择年度内任意日为测试日,然后根据前述的商誉计量公式(即企业商誉的价值=企业利润总额/行业净资产利润率-企业账面净资产),将测试当日的相关数据代入公式中来确定测试日企业商誉的价值,进而将该数据同企业商誉的账面价值作比较后提取减值准备。通过减值测试,保证商誉入账后计量的可靠性,从而实现了相关性与可靠性的统一。当然,这一做法目前仍存在很大的难度。
  当今社会正从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过渡,以知识和技术为依托的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进一步突出了无形资产的重要作用。无形资产正日益成为决定企业现金流量与市场价值的主要动力。目前,会计的核算主要是以有形资产的计量和报告为中心的,对无形资产的计量、报告、管理等,不能适应时代和经济发展要求。企业应逐步深化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内容、计价基础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研究与思考,将无形资产正式纳入会计系统进行核算。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不管是自创商誉还是外购商誉都要予以确认和计量,在账面上确认后,就要考虑其是否需要摊销,若需要,应采用何种方法进行摊销。目前,关于是否摊销这一问题仍没有统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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