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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减值会计准则基础比较-人力资源专业期刊

时间:2012-04-27 14:47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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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誉减值确认基础的比较。
  1、美国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2号对商誉和无形资产进行规定:商誉减值测试的单元是报告单元,报告单元是指经营分部或低于经营分部的一个层面(即组成部分)。准则里面还对它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出具财务报告、经营成果需考核。
  2、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中指出,如果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会计主体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
  3、中国会计准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条规定,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关于资产组的认定,应当是以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二)商誉减值测试计量基础的选择。
  1、美国会计准则。FASB则使用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孰低。公允价值是自愿双方当前交易中的交易价格,而不是强制或清算交易中的价格。单一权益性证券的市场价格不能作为计量报告单元公允价值的基础;如果市场报价未能取得,估计某以报告单元公允价值最适合的方法就是现值法,其中现金流量的估计应建立在合理的、可证明的假设基础之上;除此之外,公允价值的确定还可采用同类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或其他计价方法。
  2、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指出,资产减值损失以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量,准则将可收回金额定义为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如果销售净价高于使用价值,可收回金额即为销售净价;反之,则相反。销售净价是指在熟悉情况的交易各方自愿进行的公平交易中,通过销售资产而取得的、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3、中国会计准则。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条规定,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如果资产持有待处置,那么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计量其成本。
  (三)商誉减值测试方法的选择。
  1、美国会计准则。FASB则使用两步法:第一步为比较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如果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金额,可初步判断为商誉已减值,应实施减值测试的第二步以计量商誉减值损失的金额;第二步是比较报告单元商誉的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以计量减值损失。
  2、国际会计准则。IASC使用一步法。
  首先,进行自下而上的测试:确定商誉的账面价值能否合理分摊至查核中的现金产出单元;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金额,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其次,如果企业不能将商誉的账面金额合理分摊至查核中的现金产出单元,实施自上而下的测试:确定商誉的账面金额能合理分摊的最小现金产出单元(即较大的现金产出单元);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账面金额与可收回金额,确认减值损失。
  3、中国会计准则。CAS也使用一步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如难以直接分摊至资产组,应当将其分摊到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然后,比较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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