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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因素构成著作权侵权-小学师德教育论文

时间:2012-03-15 14:54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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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制度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制度,而知识产权法又属于民法中的一个部门法,那么民法与着作权法的关系可以认定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着作权侵权构成理论属于民法侵权理论的一种。 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其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限于民法中关于的那几类如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等)。
  1、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实施该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心里上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状态。一般侵权理论依据《民法通则》来看是以过错归责原则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责任的。
  2、损害事实
  民法中的损害事实是指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其中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 传统民法中所讲的应当属于损害结果事实。
  第一,从损害事实的含义来看 是一种不利后果。
  第二,从传统民法的功能来说,它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补偿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到损害这个结果,那么法律就不可能去救济。但是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只用传统民法中的侵权理论。
  3、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也就是行为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与道德上的非难性。如果一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事实,但是该行为为法律与道德所容忍的,那么该行为就不能称为违法行为,不构成侵权,如医生为了就任而不得以为伤者截肢、警察枪决死刑犯。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万事皆有因,因果关系伴随着事物的发展,存在与事物之中。法律上所讲的因果关系是指某一事实与某一行为或者某一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具体到侵权理论之中就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所以如果该事实不是由于该违法行为一起的而是由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引起的,那么二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分为直接与间接因果关系,主因果关系与次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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