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360期刊网
360期刊网
客服电话:4006-587-789 客服在线时间:09:00~22:30(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360qikan@vip.163.com

在古代赔偿责任的免除

时间:2013-03-13 09:36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1 点击:

  一、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的免除

  在宋代的传世法典《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中法规定了大量免除行为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超过诉讼时效:正当防卫条件下造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杀伤五服内亲属的畜产。

  (一)因超过诉讼时效免除赔偿责任诉讼活动具有时效性,以债法为例,在时效期内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赔偿:但若超过法定时效,官府不再受理此类诉讼 这对债务人来讲就意味着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免除。也意味着债权人对因债务人“违契不偿”

  所产生赔偿权利的丧失。北宋初期法律规定对债负的诉讼时效为三十年,“百姓所经台、府、州、县论理远年债负,事在三十年以前,而主保经逃亡无证据,空有契书者,一切不许为理”;对于典当、倚当、质举庄宅物业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二十年,“经二十年以上不论”,但对于“有故留滞在外者,即与除在外之年。违者,并请以‘不应得为’从重科罪”。到了南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形势的变化,诉讼时效的期限特别是对侵犯田宅的诉讼时效发生了一些变化.变得比以前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典卖田宅的诉讼时效依然为二十年,“经二十年而诉典买不平不得受理”圆 :但在典卖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为十年。“即典卖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过十年,典卖人已死,或已过二十年,各不在理论之限”;“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者死,官司不得受理”。以上法律规定均出自南宋案例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执法者实际运用这些规定进行断案.而这些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也免去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财纠纷。

  在法律中还有针对免除债务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诸欠无欺弊而身死者.除放;有欺弊应配及身死而财产已竭者准此。”而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我们也可看见一些相关案例,如胡石壁所判《欠负人实无从出合免监理》一案。“李五三兄弟欠负主家财本.官司固当与之追理”,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债负违契不偿,官为追理,罪止杖一百,并不留禁”。但胡石壁见“其家既素无生业”,且李氏兄弟“形容憔悴”.在监押的几个月中“无一钱以偿之,啼饥号寒”“无可则偿”。其确实属于无法偿债的,胡石壁最后判决“合免监理,仍各於积贫民米内只米一斗发遣”。可见,对于债务人确实无钱偿债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因正当防卫造成对他人财产权侵害的免责正当防卫虽是一个现代法学概念,但在中国古已有之。从宋代法典及现存史料来看,和赔偿相关的正当防卫多适用于防止畜产的伤害。“其畜产欲觚啮人而杀伤者,不坐不偿。”疏议解释说“其畜产有觚啮人者,若其欲来觚啮人,当时杀伤,不坐不偿”。同现代刑法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致,即在侵害行为正在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对所作出的防御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在宋代的相关案例中也是以此标准审判的。“牧降公畜生而杀、亡之,未赏(偿)及居之未备而死,皆出之,勿责妻、同居”。

  (三)杀伤五服内亲属畜产的免责宋代法律规定,“杀缌麻以上亲马牛者,与主自杀同”,问答中讲:“主伤马牛及以误杀。律条无罪,诸亲与主同,明各不坐,不坐即无备偿。”在中国古代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中,由于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所以对五服亲属间的杀伤畜产亦被减轻处罚.免于赔偿。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宋代史料中还有一些根据具体的事情而规定的赔偿责任的免除。如在战争中因交战造成所借官马死亡、丢失的。借马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诸色人借支过官马.实因战斗亡失,与免赔偿”。在官物运输过程中,常因水急滩险等自然条件的恶劣导致官物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押运人员尽到救护义务,则免除其赔偿责任,“所有收救到茶货至卸纳处,只拨见在分数收纳入官,更不纽计剥钠亏官价钱”嘲食货蛇之。 。

  二、当事人自动放弃赔偿要求

  宋代因当事人自动放弃赔偿要求而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多发生于借贷领域,宋代称之为“折券”或“焚券”,即“毁除文契,谓之折券”嘲卷。

  宋代民间不乏乐于周济贫乏之人,如绍兴兵火之后,迁居豫章东湖南岸的广汉人苏翁,“人有贷假,随力所及应之,责偿一不经意”。并不在意偿还期限。有的债主甚至折券,放弃债权。张知白就曾折券让忠献刘太后所赐的婢女回家.“召宅老呼二婢之父兄,对之折券,并衣服首饰与之” 。折券或焚券广泛应用于宋代的经济活动中,在借贷领域,债权人“折券”就意味着放弃对债务人“违契不偿”的追讨权。北宋人孙赐.对于欠债者,一概不问,“数月则焚其券,不可胜纪”。“禹钧见而怜之,即焚券”。

  从史料来看,能够放弃赔偿要求。进行折券的多为当时的一些名公大臣,或见识广博的隐士。宋朝名将岳飞的父亲岳和就是很好的例子。史载“人有侵其地以耕者,割而与之,无争议;有贷其财而弗偿者,折券弃之,无愠色” 。在他人侵占土地的情况下,岳和非但不恼,反而将土地给予那人:对于借钱不还者,则毁弃债券,主动放弃债权,不追究其责任。再如,以“轻财急义.名其家赈恤饥乏不计有 ”而为里间“往往乐道”的郑氏,其子孙郑伦在对待里间逋负的问题上,采取“里间假贷有所逋负,辄焚券”。他对此解释说,“所争几何,而失吾乡邻之意耶”卷弼:宋理宗淳占年间的谢方叔在将死之际“於是区处家事。凡他人负欠文券,一切焚之” 。如果说岳飞等人的“折券”是对贫苦人民生活的一种关怀.郑伦焚券是对于相邻和睦的考虑,那么张文蔚的“折券”则是对欠债者的一种纵容。他在对待其看林人嗜酒的问题上,除对其逾万计的酒债“皆折券不问”外,甚至还“卖田易一酒垆以足其好”。

  一些雅士隐者也常常“折券不问”,放弃自己的权利。宋神宗元丰四年(1085)时任京东转运副使、左朝请郎杨康国在追忆其父时说,“性仁好施,侈于嗣人而啬于自奉。有贷取弗偿,辄折券不问。乡人益以为长者,敬而赖之” ;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隐士吴瑛将价值数十万的债券付之一炬 。

  我们尚且不论名公大臣的折券或焚券是否是收买人心。以作为其仕途晋升的砝码,也不论雅士隐者的折券是否是其闲云野鹤,“财利于我如浮云”淡泊心境的表现。但就其法律意义来讲,折券意味着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意味着对债务人赔偿责任的免除。因此,折券也就成为了宋代赔偿责任免除的一个事由。

  三、因蠲免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免除

  蠲免是一种政府行为,宋代的蠲免多实行于皇帝继位或改元之时.以及发生水、旱等自然灾害之际,“凡民间所欠债负,不以久近多少,一切除放” 。宋初“一遇水旱徭役则蠲除倚阁,殆无虚岁。倚阁者,后或岁凶,亦辄蠲之”宋太祖开宝七年,诏“放蒲、晋、陕、降、同、解六州所欠租税,关西诸州特蠲其半,以灾伤故也”嘲食货加之。

  宋仁宗至和二年诏,“诸路久旱不雨,民颇艰食,宜令转运、提点刑狱当职官司,出常平及军粮借贷之。其积欠科率折变之物及与修工役。一切蠲罢,务以宽民”。以后,宋代历位皇帝均因水旱灾害下诏免除赋税,如庆历五年(1044)、皇柘四年(1O52)、嘉韦卣元年(1056)、治平四年(1067)、元丰元年(1078);占八年(1093)、宣和六年(1124)、绍兴二十四年(1154)等,宋廷曾先后诏令蠲除遭受自然灾害的两川、广东、京西等地的欠负。

  以上可见,蠲免是针对“债”而言的.而债又是引起赔偿的法定事由,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蠲免中包含了对赔偿责任的免除。《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对欠官物的责任人。在以自己及保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后仍不足的情况下,“保奏除放” 。以漕运为例,宋高宗绍兴十三年(1143)冬曾对在押运粮草过程中因“抛失欠折”而被“淹系囹圄.偿纳不足”之人发布赦令,“如委因风水抛失,即与蠲放”.宣抚司在对责任人进行核实之后,认为确实“无家业偿纳”, “依赦合行蠲放”食货之 。再如前文所提到的“矿久不发,而岁课不除,主吏破产备偿犹未尽”的小泉银坑,就是在宋真宗的过问下,才得以蠲除岁课[191肼 ;宋神宗熙宁年间也下诏.“天下宝货坑冶不发而岁负课者蠲之”因蠲免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免除,其实质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缓和阶级矛盾.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行。这也正是宋代“先王有刑罚以纠其民,则必温慈惠和以行之,盖裁之以义,推之以仁,则震惧杀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立法思想的体现。

  四、结语

  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严复说:“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最宜究心” 。宋代是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高峰期.与发达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宋代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法律关系变化最突出的,是民事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大。宋代雇工、人力、女使,即唐代没有独立人格的贱民,在宋代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享有了权利主体资格。经济发展,权力主体扩大,平等主体之间经济活动增多,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加。而赔偿则是解决这种纠纷的有效方法。

  从原始社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算起,到宋代,中国的赔偿已经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赔偿种类也由单一“以命抵命”的血亲复仇发展到宋代的多种形式:违约赔偿、预约赔偿、侵盗土地引起的赔偿、毁失官私财物引起的赔偿、赃罪中的赔偿、伤害畜产引起的赔偿、由阑遗物的归属权引发的赔偿、斗殴以及动物伤人引起的赔偿侵权赔偿等.可以说宋代基本上具备了后世所有的赔偿种类。从宋代赔偿的实现途径来看,包括诉讼程序、私了、他人代偿等;其实现方式有“备而不坐”“坐而不备”“又坐又备”三种.特别是后两者。

  将刑事惩罚、行政处罚引入到赔偿中来,使宋代的赔偿具有了刑罚化与行政化的特点。宋代赔偿责任的免除有法律规定的免除情况、权力人主动放弃权利要求、政府的蠲免等,特别是因政府的蠲免导致的赔偿责任的免除,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禁令者之所以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而已”的法律思想。

  本文由360期刊网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