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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外交庇护的概念对象及性质-硕士毕业论文致谢

时间:2012-02-23 15:21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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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交庇护的概念及对象
  国际法上的庇护包括领土庇护和外交庇护。领土庇护就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加以保护。领土庇护是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庇护,根据国家主权以及属地管辖权,一国有权对前来请求政治避难的人给予庇护,当然这是主权国家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其驻外使馆或领馆馆舍对避难者提供避难所以保证其不受东道国的管辖。由于外交庇护是在他国领土范围内对避难者进行庇护,必然与他国主权发生冲突引发种种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其性质。
  由于国际上尚无一个关于外交庇护的统一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各国关于外交庇护的对象,也都是模糊处理。这就留下了一个很大的回旋余地。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自由调控自己的政策,做出有利于本国的决策,并冠之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在各国的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对基于人权保护的原因对难民进行外交庇护。
  二、外交庇护的性质
  外交庇护问题的产生是由使馆的特殊地位造成的,其理论依据是曾经盛极一时的治外法权学说。治外法权说认为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一种延伸,因此处于接受国领土之外,不受接受国的管辖。根据这一学说,在一国驻外试管内进行庇护就如同在该国领土范围内进行庇护一样,因此使馆有权进行外交庇护。然而,该学说在理论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即其仅以一种法律拟制掩盖使馆和外交代表在许多方面或多或少的充当了强权政治的工具。二十世纪,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治外法权说逐渐为国家法学界所摒弃,外交庇护也失去其理论依据,其合法性越来越不为国际法所承认。规范现代各国外交关系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没有直接涉及外交庇护的问题,但在四十一条规定使馆职务的规定可以看出,外交庇护不属于使馆的法定职务范围,除非有特别的协定,使馆不能用作庇护之用。但是,公约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官舍。”在实践中,有的国家正是利用使馆不可侵犯的特点,对使馆合法职务的规定视而不见,将使馆官舍用作庇护的场所,这就导致了外交庇护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背向而行,以致接受国面对外交庇护虽然理论依据充分,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上却显得无可奈何。
  现行国际法是不承认外交庇护的,因为使馆既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庇护也与使馆的用途不相符合。国际法的实践对外交庇护也采取比较鲜明的否定态度。在著名的庇护权案中,尽管拉丁美洲作为外交庇护存在的特殊区域,大多数国家都签订有关外交庇护的区域条约,但是对未加入庇护相关条约的国家仍然不构成国际习惯。可见,不论是从国际条约法还是国际习惯法的层面,外交庇护都未得到国际法的承认,除了在拉丁美洲这种具有特别条约规定的地区,各国都无权行使外交庇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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