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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主义关于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思想探析

时间:2014-01-26 10:51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1 点击:

  多元文化主义是二战后西方国家在少数民族寻求平等、要求获得承认与尊重的背景下,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产生的。这一思潮主张承认与尊重差异,强调通过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保护实现族裔群体公正,进而达到多元文化的共存与繁荣。西方学者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潮作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并产生了不同流派,包括以威尔·金里卡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以查尔斯·泰勒为代表的社群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以玛丽恩·杨为代表的激进的多元文化主义等。
 
  一、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协调公民权利与少数群体权利加拿大政治哲学家威尔·金里卡认为少数群体权利曾是自由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要部分,有关少数群体权利的辩论是在自由主义内部的辩论。作为多元文化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相融合的代表,威尔·金里卡在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思想方面,致力于在自由主义宪政框架内实现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保护。
 
  什么是少数群体的权利呢?金里卡认为,少数群体一般包括移民、少数民族、土著人、种族群体以及种族宗教群体。每个群体都有不同种类的权利要求,但有两个共性:其一,这些群体权利要求超越了公民个人的系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其二,这些少数群体权利要求指向同一个目标,即要使种族文化群体的独特身份和需要得到承认和包容。
 
  金里卡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支持者,但同时也关心自由主义是否会消灭一些少数文化。他认为,在稳定的文化结构中,人才能过有意义的生活,这个结构也提供人们有意义的选项。自由主义必须支持少数文化,一个稳定的文化脉络是自尊的必要条件。金里卡虽然重视文化,但认为自由主义所忠实的个人选择权还是优先。自由主义鼓励自我反省和批判性思考,容许公民一定的自主性。
 
  在上述思想的基础之上,金里卡主张赋予少数民族一些自治权利、多族类权利和特别代表权利。对于自治权利,金里卡的思考是,在大多数多民族国家里,各民族都倾向于要求某种形式的政治自治或领土管辖权,以保证他们的文化能得到充分和自由的发展。多族类权利指的是对一些特定族群或宗教群体的某些活动提供经济支持和法律保护。鉴于族群有自己的宗教习惯,最具争议的族群诉求就是要求取消有损他们的法律和规定。多族类权利通常旨在促进这些群体整合到更大的社会中。关于特别代表权利,金里卡认为,历史性弱势群体的代表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西方民族国家的政治过程没有反映居民的差异性。一种有代表性的政治过程,应当包括族类和种族少数群体、妇女、穷人和残疾人等。改造这个过程的方法,一是让政党更加具有广泛性,二是采用某种比例代表制,三是在立法机构中把一定数量的席位保留给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的成员。他认为,这种措施可以满足一个没有特别代表权的社会设立特别代表权,是一种政治“肯定行动”。
 
  二、社群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平等承认的政治社群主义的拥护者认为,个体的道德和正义观念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个人的社群成员的资格对于个人有着重要的意义。作为支持社群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者,查尔斯·泰勒针对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对少数群体文化的抑制提出了政治路径——承认政治。
 
  泰勒在 认的政治》一文中引出了“认同”和“承认”两个重要概念,并分析了历史上曾经出现的“扭曲的承认”和“等级制的承认”。他认为“扭曲的承认”把人置于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中, “等级制的承认”则与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相关。在私人领域的认同是在与有意义的他者持续的对话和斗争中形成的。而在公共领域,平等的承认衍生出了两种不同形式的政治:普遍主义的尊严政治和差异政治。泰勒提出的承认政治就是在分析和比较以上这两种模式中提出的一条相对温和的路径。
 
  从荣誉到尊严的转移而来的普遍主义的尊严政治强调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尊严,其内容是权利和资格的平等化,决不允许“一等”公民和“二等”公民的存在,要求公民身份平等。而差异政治谴责任何形式的歧视,要求承认个人或群体的独特认同,拒不接受二等公民的地位。二者的区别在于,普遍主义的尊严政治是一种无视差异的平等,而差异政治要求的是承认差异的平等。泰勒指出“前者指责后者违背了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对前者的指责是,它将人们强行纳入到一个对他们来说是虚假的同质性模式之中,从而否定了他们独特的认同”。他在此并没有对其中任何一种政治模式表示特别的青睐,他认为二者都有偏颇之处。
 
  三、激进的多元文化主义:差异政治与群体代表权在采取什么途径达到文化平等这个目标的问题上,激进多元文化主义者玛丽恩·杨提出群体代表权。杨认为非正义与不足来源于结构性的压迫,且并不能由摆脱统治者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来消除,因为压迫会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中重新被系统地制造出来。她将压迫分为五个方面:剥削、边缘化、无权力、文化帝国主义和暴力。在杨的理念中,不能把群体差异看作私人领域内的事情,需要实行一种公民资格体制,作为对被压迫群体的制度化认同手段,将差异正义纳入公共政治领域内。为了实行其主张,保证少数群体权利的实现,她提出了群体代表制,要求为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提供承认机制和特殊的代表制度。这实际上是以对群体差异予以考虑的特殊权利来取代普遍性的平等要求。她认为,正义意味着民主的决策。在特定的情况下赋予特殊群体以群体代表权,能够确保被压迫的群体有效参与到公共决策的程序中,进而使其权益得到保障,减轻社会不平等的境况。
 
  四、结语金里卡、泰勒、玛丽恩·杨都坚持在承认、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体权利的基础上,向社会平等和公正方向迈进的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即主张承认并尊重差异,实行族裔群体公正以保护少数群体及弱势群体权利,进而追求多元文化平等共存、共同繁荣。只是基于其各自不同的立场,在如何处理公盐Jl生和差异性之间的关系上产生了分歧。对待差异的解决路径上,泰勒提出平等承认的政治观,金里卡则试图调和公民个人权利和族裔少数群体权利,而玛丽恩·杨提出了赋予群体代表权以实现其在决策参与的正义,从而达到文化平等的目的。可以看出,多元文化主义的学者在对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思想上,都十分重视少数族裔作为差异公民的身份,且强调必须承认和维护这种少数群体与多数群体之间在非公共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差异,同时构建一种平等的对话体系。另一方面,多元文化主义者也十分重视少数群体的文化成员身份,认为这一身份是少数群体保有其群体价值信念的基本支撑。相对于其他权利理论系统的构建,多元文化主义者对于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探索并不是单一模式性的权利形式,而是对不同的文化身份和群体赋予不同的权利内容和形式,以实现对差异性的重视。在另一层面意义上,多元文化主义者的这种少数人权利保护思想也是对公民权利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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