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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直管”改革的基本情况

时间:2013-01-15 11:52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1 点击:

  本文是一篇专业的经济论文,主要是对安徽省“财政直管”改革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的介绍,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安徽省现有地级市16个,县级市6个、56个县。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后,与中央相衔接,安徽省实施也是省管市、市管县的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直到2004年以后,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8号)开始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省财政通过调减县级原体制上解数额、取消县级原体制递增上解、将相对固定的结算补助和专项上解合并后进入体制基数等措施,进一步规范了省对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数额直接核定到县)。同时,取消了市对县的不同种形式的财力集中并对市级由此造成的财力缺口,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规范了市对县的财政分配关系。

  具体而言,在收支划分上,安徽省“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特点之一就是财政收支范围基本没有变化[1]。首先在财政收入上,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安徽省虽然实行的是省管市、市管县的两级财政管理体制,但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享,省、市都没有分享县级的增值税、营业税;而所得税除了省属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收入外,其他地方税种基本按属地原则划归市县;2004年,安徽省调整了所得税收入分享方案,所得税收入基数也直接核定到县。同时将中央下划所得税和省属企业所得税全部按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目前除所得税省级15%的分享比例以外,没有再分享其他税种,财政收入划分比较简单、明确。其次,在体制补助方面。2004年调整以后,安徽省所有县均纳入体制补助县,而地级市中只有六安市、宣城市、池州市、宿州市属于体制补助市,省内其他地级市为体制上解市。最后,在税收返还上。对于上划“两税”,省对市、县按基数加增长的办法返还,对于所得税,则按基数返还。

  在其他方面,省对市、县的财政收支范围和收支基数、转移支付、重要的结算项目等均直接核定到县(市)。譬如,在财政转移支付上,省级对县级的转移支付,按照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办法,统一分配到县;在资金往来上,明确对接省级与县级的资金往来关系,资金的调度由省直接拨付到县;在重要项目结算上,由省财政直接决算到县;在财政预决算上,虽然仍由各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所属县(市)预决算并上报,但是各县需要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工作部署上也直接由省级部署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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