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3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今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推荐和材料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详见附件1),把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仍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文件执行(基本条件见附件2)。

  三、关于破格晋升高级卫技职务条件:

  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规定的学历和资历要求。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的人员,申报晋升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具备规定的破格条件。

  (一)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条:

  1.发表论文3篇,其中2篇已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1篇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2.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在全省同行中有相当的知名度。

  3.医德医风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以及人才培养作出了贡献,已成为本区域学科带头人。

  (二)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符合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中有关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破格晋升高级职务条件和浙人专〔2003〕121号修订后的条件执行(具体破格条件见附件3)。对提前晋升者,其任中级职务年限不得少于4年;对既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具备任职年限要求的人员,不得提前申报评审。

  四、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从今年起,对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在线生成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关于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要求。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文件精神,今年凡申报评审西医临床及中医临床专业以及申报药、护、技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按规定获得5个年度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两类学分不能互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在上报材料时须附所在单位医教部门核发的浙江省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及取得Ⅰ类学分的浙江省(国家级)继续教育学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