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与人事部共同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47号)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二、浙江省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方可申报。

  三、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二)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五)填补国内空白,有显着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六)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四、申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并能参与部分授课活动;

  (二)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卫生实践经验;

  (三)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

  (四)项目活动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

  (五)项目主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详细填写《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送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六、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认可

  (一)申报的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学科组专家评审,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后认可。

  (二)评审认可原则及方法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认可实行依靠专家,科学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则。

  2、评审认可采用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网上评审;

  3、学科组专家根据本文第三条,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4、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学科组专家评审意见,提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三)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对所属学科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科技发展状况,有较高的学术地位;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4、评审采取回避制,当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者,不能参加评审。

  七、每个项目负责人其当年承担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八、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公布,供全省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公布当年起可连续举办两年,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可连续举办三年,以上项目若需连续举办,均须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对于当年公布的项目未按期举办的,则视为自动取消,再举办者须重新申报。

  十、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全省性紧急防病知识培训;省卫生厅授权或委托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等活动,可填写《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申报程序上报,获准后列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下发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认可办法》(浙卫发[2002]11号)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