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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宗法社会结构与中产阶级的情况

时间:2012-11-28 16:31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1 点击:

  中世纪的西欧的国家直接统治个人不同,在中国,国家与个人之间还存在一个强大而稳定的中间层次一一宗法的家族或村社,国家通过统治村社(宗族)而间接地统治个人。这种国家形态,是由具有金字塔式权力结构、等级分层和酋长个人性质权力的酋邦制演化而来的,因而比较倾向于专制型的政治运行机制。问儒家的治国之道,就是把宗法家族制与封建国家高度协调起来,利用来源于不同地方、不同宗族的儒生来组建国家官僚机构,这样便能在封建大国中利用和推行宗法组织力量,扩充对个人的管理、控制能力,这也就是所谓的宗法一体化结构。这种社会结构最显着的弱点就是缺乏弹性,被称为脆性社会结构,即当统治结构、政治结构或意识形态结构中的任何一个偏离适应状态达到某种程度时,就会造成整个社会的崩溃瓦解。这种脆弱性结构必然需要强控制,而实行这种强控制的结果是;一方面它带来了高度繁荣,使中国创造了封建时代的最高文明成就;但另-方面,它也把一个不断发展的社会结构固化了,使中国封建社会沉浸在一个灿熟的文明中而失去了对新生活方式的追求,极大地遏制了新生事物的萌发。在这种强控制的社会结构中,新的社会阶层很难萌发和正常生长,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僵化和停滞恰恰是繁荣所要付出的代价。

  我们知道中产阶级是西欧城市兴起和商业革命的产物。在中国封建社会,虽然出现了甚至比西欧更发达的城市,然而与欧洲中世纪的具有封建海洋中的岛屿性质的自治城市相比,在宗法→体化结构下的中国封建城市则是一股暖流,它被构建成政治、经济、文化的枢纽或军事要塞,因而是封建势力最强大的地方。在这里,根本没有欧洲中世纪城市中那样自由的空气,因而也就无法孕育出自由的人和自由的精神。中国封建社会强控制的一个重要政策是基本抑末,即保护农业,拥制商业,而对商业实行控制的主要手段,就是中国特有的官商、官办于工业制度,因为政府不许可兴起一个独立的商人阶层,来侵犯它的这些特权。

  这种制度的推行,必然使得民间私人手工业、商业受到限制,有时甚至萎缩。因此,在中国从未曾确立私人企业的合法存在,因而,中国城市没有产生作为经营企业的城市住户的新阶级,即资产阶级。在西欧,早期中产阶级主要的来游、就是商人和手工业者,而中国历代的士农工商,手工业者和商人都排在后面,其发展受到限制和制约。

  另外,我们知道,在西方,有土地的农民也是中产阶级的一个来源,但中国的农民状况显然不同。与工、商同居于治于人的阶层的广大农民在中国封建社会受到层层盘剥、生活艰辛。在数千年的封建历程中,为反抗压迫他们曾无数次地拿起武器向封建王权开战。然而历次农民战争在有限地打击了腐败的官傍机构以及各种元组织的力量之余,也大大地消除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三个系统中互不适应的因素,从而使封建社会重新统一、重新发展。而且农民战争规模越大、对无组织的力量扫蔼得越彻底,新建王朝的寿命就越长。使中国社会长期陷入崩溃一重建一再崩溃的怪圈。 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在每一次的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停息以后,虽然社会多少有进步,但封建的经济关系和封建的政治制度,基本上依然继续下去。从农民不能分化出代表新生产因素的社会成分。

  不仅如此,宗法一体化社会结构里,王权与儒生的结合还造成了一个可悲的后果,那就是中国封建社会艰难分化出一个新的知识分子阶层,也就难于形成一个接受与传播市民文化的新队伍。中国封建社会的儒生,深受儒家正统观念的影响,讲求三纲五常,成为王权的附庸。他们把自己的政治理想完全寄托在统治者身上,并把自己的行为严格地约束在符合宗法一体化结构的个人一家庭一国家三层次上,即使在王朝面临崩溃时,他们也抱定儒家思想,拒绝任何新的文化观念。

  由此我们看到,正是宗法一体化结构通过强控制扼杀了新的社会阶层的萌生,使得中国封建社会没有孵化出一个具有理性精神的中产阶级,因而导致了现代法治基因的先天不足。正如马克斯·韦伯曾指出的那样在西方之外,从来就不存在城市公民的概念,在现代西方之外也不存在中产阶级的概念,尽管到处都有城市特权,商号、同业工会,以及城乡之间的各种法律区别。川昂格尔也认为与欧洲文艺复兴前后明显不同,中国这一改革阶段的突出特点就是缺乏相对于君主集权政府的‘第三等级'。商人们既元动因也没有机会维护自己的利益,发展自己的法律;而‘士'由于被吸收到新兴国家官僚机构中,也就不能为独立的法律职业集团的产生而预先播种。可见,中同传统社会中产阶级的阙如是法治基因不足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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