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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探析

时间:2012-11-04 13:19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1 点击: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归贵原则问题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依据该法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以事故责任者的过错大小作为赔偿依据的。机动车之间的民事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时,才对交通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民事赔偿,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在交通肇事案件的民事案件中,既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又有过错责任原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主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

  体的确定原则仍以机动车运行支配和机动车运行利益归属为标准,同时兼顾过错责任,凡是符合其中一个标准的均应当确定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加以判断。

  1、关于机动车租赁、承包情形下 的责任主体问题。机动车在租赁、承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承租人、承包人与出租人、发包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2、关于机动车被盗情形下的责任 主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及审判实践,盗窃人的犯罪行为中断了车辆运行利益的合法归属,肇事行为单纯成为盗窃驾驶者支配车辆运行的结果。因此,应由盗窃驾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车辆所有的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瑕疵,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关于机动车送交维修或保管期 间的责任主体问题。在此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因试车或擅自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修理人或保管人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时,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关于机动车在融资租赁中发生 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出租入虽然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但是却不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享有利益,所以对于承租人因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或者维护不当导致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自然不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1、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偿中的责任比例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来进行具体比例分配。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入、行入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责任;(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入、行入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受到损 害同时又能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问题。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因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所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也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

  3、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在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亦判决该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该第三人没有履行能力,雇员能否再行雇主主张权利的问题。侵权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对该赔偿责任的理解是直接侵权人是终局责任人,因侵权第三人和雇主对雇员所负的债务内容完全相同,既然雇员已经向终局责任人主张了权利,其不能再向雇主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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