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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之我见

时间:2012-11-02 10:44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1 点击: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从善意出发,正当的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在拉丁文中表达为"Bona Fide",英文为"good Fai由",法文为" BonneFoi",均直译为善意。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 诚实信用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诚信,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然而现阶段,我们的诚信状况却并不尽人意,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则很大程度上与人们对诚信原则的历史渊源、法律本质及其功能特征认识不清,把握不准有关。

  1诚信原则的历史渊源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并在我国古代典籍《商君书·靳书》中出现"诚信"一词。自春秋未年,国人就开始系统地接受了"诚信"的教化与熏陶,至汉代,信与仁、义、礼、智合称"五常",进而使之成为我国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之一。"诚信为本,童吏元欺,朋友有信,君无戏言"之古训,不仅是华夏文明的精髓,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时至今日,诚信已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范畴,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变迁,在其伦理范畴的基础上,又赋予法律的内涵,实现了诚信由道德自律向法律规范的转变。而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观念最早纳入法律之中的是古代罗马法,罗马法里关于"一般恶意抗辩诉权"的法律规定就是今天法律中"诚信原则"的翻版。进入资本主义时代,法国由于推崇自由放任原则,其第1134条"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之"善意"规定即为诚信之意。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则单刀直入,明确规定了履行债务的诚实信用原则。瑞士、荷兰、日本及我国台湾的民法均有诚实信用之规定。英美法系中,美国统一商法典多以"交易惯例"、"合理商业基准"等范畴设定诚信原则,英国虽无诚信原则之一般法理,但遍察其今日各法领域,仍能令人捕捉到诚实信用的影子。

  2诚信原则的法律本质

  在历史上,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规则,曾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社会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然而在现代各国都十分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诚信原则本身就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

  2. 1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诚 实信用的观念是一种伦理道德观念,而诚信原则正是对这种伦理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因为诚信原则将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原则以后,虽不失去伦理道德的内涵,但在其规范属性上却已成为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法律上,诚信原则是一种具有强制性效力的规范,任何人都不得以其协议或其他方式加以排除和规避。

  2.2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以社会活动主体心理状态要求 为内容的法律规范。诚信原则坚持要求社会活动主体在主观上必须以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为社会活动主体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与标准。

  2.3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旨在谋求社会各方利益平衡的 法律规范。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概括了诚信原则的目的在于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以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2.4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概括的、抽象的,并具有某种弹 性或不确定性的法律规范。诚信原则的作用不只在于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它在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等方面具有更重要的作用,获得了更强大的生命力与普遍的适用性。

  2.5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解释或补充法律或合同及 其他法律行为的功能的法律规范。因而该原则也常常被称为"解释法"或"补充法",这主要是由于诚信原则的确定,本身就是以维护社会活动主体合法的预期利益为出发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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