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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离法律人有多远

时间:2012-10-17 14:08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 点击:

  存在诀定意识,忘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后果,后果影响机会。

  湖北京山县农民余样林因与妻子张在王发生口角争执致张在玉出走,后发现女尸经张娘家人辨认:尸体系张在玉。余样林因有杀妻动机(凶争执而出走的前囚事实)被硬办为"杀人犯"。此案历经侦察、起诉、一审、二审、发还重审、再侦察、再起诉、再上诉漫长的司法程序,先后数十人参与,参与的机关部门涉及三级公安机关、二级法院、两级检察机关、两级政法委耗时近五年,在证据疑点重革的的形下,余祥林仍旧难逃"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噩运,要不是真的张在玉活着回乡探亲,余祥林将永远是法治路上的"无名英雄"!

  法律制度是静态的,虽然,司法活动是动态的实然,实然的状态现应接近或者等于应然的要求,余样林一案再次猛然撞响了法治的警钟:法律思维离法律人有多远?

  一、主观臆断瞎破案,一死一活两奇冤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负气出走.4月11日在日家冲水圳发现女尸一具,仅经张娘家人辨认与张在玉特征相符,侦察机关就在错误的思路指导下(即预定的杀人犯肯定是余祥林)强办了佘样林。2005年3月28日真在张在玉的突然归来,不仅证明了余祥林是冤枉的,同时告诉我们那个早死的假张在玉是何人至今不明!如被人谋害,其真凶也不知道在哪逍遥、曾多次嘲笑侦察卫士们的"本领"。简自就是对犯罪的鼓励"尽管犯案,我们随便抓一个来得罪得了!"人们甚至会想,杀害张在玉的人就是当时的破案人员或是与其有什么特圳的利害瓜葛之入。反正有一个真张在玉走失,何不借势移植达到既掩己罪恶、又能平"民愤"、还可捞功进赏的一举三的奇妙之效!

  二、如何锁定真、假"人"当初次发现假的张在玉时,侦察机关就轻信了张娘家人的单方面辨认,为什么不让她的丈夫余祥林进行辨认?为什么不对其尸体进行DNA鉴定?稍有点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夫妻之间对身体的相互熟悉程度是最细致的,一旦余样林指出说服力的身体特征与尸体不符时,岂不为避开冤案增加了可能。另之,由于来亲情的使然,人民自然会产生迁怒的心理R。张在玉娘家人在明知边张在玉系与余样林发生了激烈争执后负气出走的,在辨认时岂能说出有利于余样林的话来?

  让我们再米看看真张在玉出现前后司法机关的作为:1.余样林母亲寻找到了真张在玉下落线索后,司法机关不仅不信,相反将只关押后致其含冤而死。2数位为余样林作证的正义村民,被请进公安机关,有的被关三个多月。3.当真的张在玉突然现身时,公安机关为慎重起见,"居然想到了DNA鉴定法,以确定出现的这个张在玉是是不名符其实的张在玉。

  透过上列过程,我们不难看出,公安机关的办案理念是:我认定你余祥林是杀人犯那是铁板上钉钉的事,真的张在玉你为何不死在外地永不回来?

  三、"民愤"替代制裁,"协调"顶冒法律法律的本质是追求公平正义,法治的目的是引人向善、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司法的功能又在于平衡社会关系、消化人际(群际)冲突。

  余祥林案发后,张在玉亲属等220余人联名要求"从速惩处凶手气尽管案件疑点丛重"民愤"引发的社会关系的严重失衡确是不争的事实。这实质上就是对司法机关提出的一道难题,怎样破解难题?我们应当遵循法律的指引。让我们遍查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之规定,并无条关于"如有事实不洁、证据不足之疑案而又民愤极盛时,应以政法委协调会定论处置"之规定。国家已通过、立法将处断权交给司法机关,为什么还要极不自信地外设套将案件交由两级政法委"协调"呢?

  当法律的本质属性与司法的功能产生冲突时,我们是选择以极少数人的巨大牺牲(甚至是生命的丧失)为代价、换取社会关系的表面平静,还是宁愿顶冒社会的躁动而追求沾仰的本质,这是每一位法律人必须面对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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