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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中的道德选择

时间:2012-10-16 16:23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 点击:

  “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的伦理基础都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它源于人道主义这一基本伦理原则。然而当两权冲突所涉及的范域不同,因而所依据伦理原则也有所侧重,当冲突指向公权利范畴,事关公众权益、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安全时,无论知情权还是隐私权均应当以新集体主义原则、当冲突指向私权利范畴,则更应以人道主义原则为基础,遵循私权神圣原则、和必要限度等原则加以协调和均衡,由于隐私权保护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在两权冲突中应当注重对个体的人道主义保护,而知情权主体方则应当保持应有的克减和限制。

  1、道主义原则一一隐私权的保护基本要求。“人道原则是社会交往中起码的伦理关系。”,“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幸福是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在强调保护公众知政权和限制官员隐私权时,元意于全盘否认官员享有隐私权。官员的那些与其执行的公职无关的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和伦理的尊重。公众人物隐私权予以限制时,必须保护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新集体主义原则、公共利益原则一一协调公权利范域冲突中优先遵循新集体主义原则的基本观点“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则应当服从、爱护、支持、增进、重视集体利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并在国家、社会利益及集体利益需要时主动作出必要的自我奉献和自我牺牲。”据此,一般主张当公众知政权与国家官员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首先倾向于对公众知政权的保护。正如恩格斯提出:

  “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一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当个人隐私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集体利益时,也适用这一原则。当个人隐私与公众利益、集体利益、公众权益和安全相冲突时,它必须让步于知情权。

  3、私权神圣原则、必要限度原则-一协调私权利范域冲突中得以贯彻就个人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相冲突时,我们主张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强调私权神圣原则。公权力的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个体最大限度的自由与权利,真正保障公民人格的平等、自由和受尊重。

  必要限度原则是指当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或组织间发生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双方应当采取必要的限度原则。自然人和法人只需了解与其相关的必须知道的信息,除此之外对自然人的隐私应当保持克减和限度,而且对自然人的隐私信息也不得散布和外传。

  4、尊重、诚信、宽容一-协调个体间冲突的有效方法。

  互尊重、关心、爱护这样一些富有浓郁生活气息的社会成员相互间的伦理关系,应当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遍伦理关系。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要有强调保护人格权的观念,不能以行使新闻自由为借口侵害公民的人格权,尤其是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相互尊重是基础,用人单位对员工,应当以人的方式对待,尊重员工人格尊严,克减对员工隐私的知情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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