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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精神的继承

时间:2012-10-13 16:16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 点击:

  当然,在现代社会,重礼轻法、单纯追求无讼的思想是不可取的。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就是人们不明法律、那视法律、漠视法学。晚消沈家本在奉旨修w过程中,曾以深沉的笔触揭示了这种现象。他说:"举凡法家言,非名隶秋曹者,无人问津。名公巨卿,方且以为无足轻重之书,异弃勿录,甚至有目为不祥之物,远而避之者,大可怪也"。。"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和谐的追求却体现了人类社会的一个理想日标。和谐事关发展的持续性,事关社会的安宁稳定、事关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古人己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将其上升为一种治国方略,古人的和谐注重矛盾的化解和协调,尽量不要对簿公堂,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能够和谐共处。应该说,这种思想具有其合理性。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治"与"德治"并重首先,从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关系而言,法治社会是以法律至上作为其最根本的标志,法治社会中任何实体的行为方式、权利和l义务等都要受到法律的调整,良好和完备的法律可以平等地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相应的权利,构筑利益平衡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和谐。所以,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人们关心法治,渴求社会生活的规则有序,而法律就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尽管法学家们对法治的定义有所不同,但诸多定义都从不同的方面强调了规则性的统治。当代中国对法治的呼唤,可以说就是对秩序的呼唤。但是,这并不是说当代中国社会是完全无序,中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就显示出她不可能是无序的,事实上,只要一个社会还可以称之为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完全无序的。法治是一个久远的话题,但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绝不是历史上"法治"理念的逻辑展开,更不是传统法治在数量上和规模上的扩大。"法治是人治的对称"。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尽管都同样使用了法治这个语词,而它社会实践的内容却有一个巨大的质的变化,而引起这一些变化的是现代化这个巨大的工程,同时,法治又是这个工程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是实行法治的法制国家。'人其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除了要强调法治外,德治也非常重要。社会是人类生在的基本方法,创建和i皆共存的社会关系始终是人类生#所要解决的大问题。就我国社会改革和建设而言,目前已经进入利益分化、甚至利益冲突的高风险时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社会道德和价值重建为主要内容,充分发扬中华民族的"和合"文化传统,使多元的经济主体、多元的文化和利益阶层通过充分的对话辩论、民主协商、力量博弈,达成行动共识和利益妥协,使各种矛盾得到及时地化解和消除,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兼容共生、和谐发展。

  在德治方面,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古人有云"我欲仁,斯仁至矣。","理义者,人心之所同然,君子之于天下,唯义理所在而己。"仙人精神在外,至死也劳攘。须收拾作主宰。收得精神在内时,当恻隐即恻隐,当羞恶即羞恶。谁欺得你?谁瞒得你?咱"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尔只不要欺他,实实落落依着他做去,善便存,恶便去。所有这些德礼教化,体现了古人以德治人的思想。

  事实上,法律的合乎道德性是法律权威性的一个内在根源。法律只有合乎道德,才能获得社会成员的尊重和信仰,才能获得实际的普遍效力。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基础和目的灌注其I卡,或者说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与社会成员的伦理价值观念产生冲突,无法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同和遵守,从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变成仅仅写在纸上的东西。"以德治国",将道德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挠界,是党的治国方略的重大提升。这里强调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优良传统道德有机结合的产物,是根植于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优秀道德传统的土壤上,体现时代特征,融传统美德与现代美德为一体的现代道德,是充分体现了时代性与历史继承性相统一的新道德。

  (二)对"无讼"思想因势利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处息争,无讼是求"的"无讼"思想,在客观上也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打下了坚实基础。从孔子鼓吹"必也使无讼乎"开始,"无讼"的理论和l实践在中国古代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它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由提倡无讼而发展起来的调处息诉,把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解决民事纠纷的较好的方法。制度之完备,经验之丰富,实践之广泛,在世界古代法制史上是仅有的。追求无讼的根本立足点,是责和持中与稳定秩序。但是,作为中国价值取向和理想,无讼建立在非科学的认识之上,过分强调秩序的系统,必然妨碍了富有创见的自由探索,因而违背了历史的发展规律。在无讼的价值观的影响下,法律体系的发展艰难,法律权威下降,公民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淡漠。其负面影响之大、之久不容忽视。直到今天我们仍面临着由传统的息讼、贱讼、无讼的法观念向现代化的诉讼权利的法观念转型的任务。然而"无讼"思想并非一无是处,在长达数千年的中国历史上"无讼"思想客观上也为当时的社会稳定于j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应该消醒地认识到,法律并不是调节村会振荡的唯平衡器,法院不必也不可能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法律不可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把法律当成是包治百病的万能工具的想法,是法治浪漫主义。

  当前,由于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各种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才有发生,涉法上访问题比较突出。其中一些极端行为,己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从政治角度上说,这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新体现。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长期实践中,找们已经形成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其中,人民调解是一项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符合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致基础上的矛盾的客观实际,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以和为贵,等追求和谐的民族社会心迎和历史文化传统。

  总之,追求和谐社会一直是中华法律文化的精神,但在处理该问题的方式。中国封建社会追求的是无讼、息讼的社会和谐状态,价值取向上采用的是人泊的方式,而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是民主法治。因此,二者在本质上存在区别,二者的区别,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量变过程中实现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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