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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期刊网论释明权行使之限度研究

时间:2012-10-13 15:07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 点击:

  一、释明权之适用范围民事诉讼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财产关系之诉和身份关系之诉,其中财产关系之诉以当事入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为诉讼标的:身份关系之诉又称人事诉讼案件,是关于人的身份上权利义务关系纠纷的诉讼。

  有学者认为"释明权系以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为基础,基于修正辩论主义之弊端而设立,因此,释明权在身份关系诉讼中并无适用之余地。因而有学者则表示了反对意见,比如邱联恭先生从防止突袭的目的观出发,认为采用辩论主义的情形下,固然应该防止发生突袭,纵然在采职权探知主义的情形,也不应造成突袭性裁判,法院应将其依职权收集的事实给当事人以辩论的机会。在介于其间的事件类型,例如在有关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讼争事件,也应顾虑到同样的要求,也要防止发生来自法院的突袭。邱联恭先生显然是将释明权适用于所有程序。另外,日本学者高桥宏志也认为"法官'释明不仅仅针对事实而进行,法的评价以及法律构成也属于释明的对象,就这一意义而言,释明的范围要大于辩论主义。"③那么释明权是否要扩张的职权探知领域进而适用于一切案件呢?笔者认为,我们要将释明权单独予以考虑,而不必强行将之与辩论主义结合起来,与其将释明权与辩论主义结合起来,毋宁探究释明权原有的含义。从释明权的含义来看,一方面释明权包含着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以克服形式主义缺陷的内容:另一方面,释明权要求法官开示心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法的观点的讨论与交流,以避免裁判突袭。释明权制度在其产生之初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但是,社会变迁使释明权的最初涵义发生了些许改变,在其起源地德国,释明权被积极化为法院实质的诉讼指挥,成为加快诉讼进程的有力工具。

  在日本,对释明权涵义的认识也经历了从职权主义的积极释明模式,到古典主义的消极释明模式,再到程序保障指向型的积极释明模式的阶段性发展。也第三阶段的释明模式已经成为目前日本指导司法的基本理念而被广为认可。由此可以看出,释明权制度的首要目标开始由发现真实逐渐让位于程序保障,从而在释明范围方面各国立法和司法呈现出一种扩大的趋势,即从辩论主义的释明扩大至处分权主义的释明,从事实的释明扩大至法律的释明,从消极的释明扩大至积极的释明。

  二、释明之程度释明制度是在诉讼程序的形式正义与保障当事入的实质公正妥协的基础上产生的,应当说释明权是二者的契合点。那么释明权的行使也应该在此限度之内,既不能过于形式化,也不能过于追求实质正义而侵犯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虽然在理论上很难对释明权的行使限定一个合理的"度",但我们认为,法官行使释明权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法官中立原jJlJ法宫中立是保持程序公正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实质正义的要保障。有学者指出"法官进行释明的结果总是意味着对一方当事人的援助,因此过分地或明显地行使这种权限可能招致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那么我们对法宫中立的理解就影响着释明的程度问题。我们认为法官并不忘味着法官高高在上,保持着超然的消极与被动,既然法官执掌着天平,那么他就应该始终保持天平的平衡。而在现实中,天平两端的双方当事人的重量(实力)常常是不对等的,如果法官仍保拌超然的消极与无动于衷,天平的平衡也就难以保证。因此,法官之中立不是形式之中立,而是实质意义上的中立,是在当事人双方诉讼能力平衡基础上之中立。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应积极去寻找这一"移动"的中立位置。

  依照法律给予一方当事人特别的程序救助子段或提供行使诉讼权利的帮助,是维护程序公正的必要措施。在释明的过程中,司法者的中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厚此薄彼,使双方都能实质性参与到诉讼来,达到攻击防御自能力的基本平衡,从而通过程序正义追求段大限度的实质正义。为真正实现当事人攻击与防御的平衡,法官行使释明权应以当事人请求及陈述中有需释明情形的线索为限度,如果当事人的请求及陈述中根本无此意思,则法官不能越限干涉当事人的处分权:如果当事人的请求及陈述中己经包含了某种对诉讼有意义的意思,的仅因于法律知识、诉讼技巧或表述能力等方面的原因而未能表达出米,法官应予相应的释明。因此,法官行使释明权必须探求当事人的真恙。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誉为民法领域的"霸王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诚实信用原则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领域,而是扩展到其他法律部门,呈现从私法领域逐步向公法领域扩张的趋势。在诉讼法中,诚信原则一方面授了法官一定的司法裁量权,另方面又是对其司法裁量权的一种制约。诚信原则既是法官行使审判l权、履行审判义务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其平衡各种诉讼利益的基准。在行使释明权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时,同样市要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来完成。这是因为,释明权制度虽然由立法明确规定,但具体实践操作中很大程度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这就需要法官适应地、也行使,需要依靠法官的良心和经验认真、善意地行使,因此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释明权行使的原则,能够更好地为追求诉讼和效率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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