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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机制

时间:2012-10-11 15:43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 点击:

  (一)我国气候交化情况我间政府己经采取了一系列提高能效、节约能源的措施,但是由于人口众多、经济快速增长,温室气休排放总量基数大、增长速度快。据《中国气候变化创始国家信息通报》提供的数据。199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36. 5亿吨二氧化碳(其中能源活动排放的二氧化碳约为28亿吨。处于当年的世界第2位。今后,我国社会经济仍将持续发展,人口资源和环境方面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博弈原则

  l、巴拉共同但有差别原则。这一原则己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暖所倡导的原则性对策之一。发达国家对全球气候变暖具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其经济发展过程排放了大量的占排放温空气体总最多数的温室气体。而当其经济发达以后,却要求发展中百家与之一起承担起先前的排放责任,剥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机会,显然不公平,因此我们要坚持共同但有差别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

  2、积极主动应对原则。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这一问题时,从全球政治利益来看,中国应当表现出自己的积极主动态度,这更有利于争取更为有利的地位,获得更合理的国际经济补偿和资助。同时,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家,应当积极主动承担相应的贡任,消除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环境保护不力的印象,更有利于形成融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

  3、生态优先兼顾经济发展原则。全球气候变暖这一问题已经十分严重,由于气候异常引发的灾寄性气候已经给中国带来的严重的经济损失。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像气候变化这一类环境影响具有定的迟涝性,一旦形成严重危害后,消除这种危害需要很长的时间,生态环境破坏后,其损失无法估量,所以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悖论中,应当选择生态优先原则,同时兼顾经济发展。这样更有利于长期稳定的发展。

  (三)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对策1998年5月29日,中国政府签署了《京部议定书》标志着我国政府向世界承诺——中国将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因此需要按照国际法的要求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法。

  l、制定《气候变暖应对法机》立法是执法、守法之本,立法质量的高低,自接关系到执法、守法效果的好坏。因此,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目前面临着如何根据实施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战略的要求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审视的问题。基于此,建议将国外所普遍确立的有助于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制度确立为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基本制度。

  2、增强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的操作性。如果法律规定不具有操作性,运用起来便问题丛生,可能给不守法者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也容易给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造成执法的偏差。因此,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应当增强操作性,尽量减少过于原则和模糊的规定。例如,就我国有关法律所涉及的鼓励错施的规定来说,至少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具体的鼓励措施、鼓励主体等内容。

  3、强化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的法律责任休系。法律的实现离不开法律贡任的保障。而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是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的4项重要内容。怎样合到设定法律责任,关系到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内容的科学性,同时影响着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能否发挥最佳功能与效益。因此,建议将来制定《气候变暖应对法》,对这些法律所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法律义务,尽量在其发律责任部分中作出配套规定,最大限度杜绝法律义务的现象。

  4、将国际条约的法律要求及时融入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我国制定《气候变暖应对法》时,应按照《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等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要求进行立法,进而进一步对立法作出全面的市视、评估。从而为我国履行《气候变化框等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文件所确定的国际义务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而在日后,国际社会如制定新的应对气候变化公约也应当及时体现在气候变化应对法之中。

  四、结论:综观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机制,既包括国际法层面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又包括国内it.层面的《环境基本法》、《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关于促进新能源和j用的特别措施法》等可圃再生能源立法。总之,日本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应对机制。我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发展中国家,应当高度重视并对减少温空气休排放问题展开深入而又细致的研究。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对发展中国家进行限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必然选择。因此,研究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机制对我国应对这一问题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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