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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规定

时间:2012-10-11 14:44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 点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这也是企业对社会承担的重要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项原则性的规定表明环境保护是企业的法定义务。除此以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针对不同的范围对企业提出了保护环境的要求,并且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制。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污染者付费制度等,这些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比较完善,对企业而言,这些制度的设计在其污染产生前、产生过程中以及污染产生后都有较为完备的规制方法,在规范企业行为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到信息、公开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及清洁生产制度,这三个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属于新生的急待完善的事物,本文将着重予以讨论。

  (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一些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文件中都对环境信息公开做了一定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登记在《滔滔生产促进法》中规定,属于重污染的企业应按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我国证券管理法规和规定中对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了初步要求。即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等环境信息的公开作了要求。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责任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披露环境信息、作为企业必须履行的一份社会责任。在我国政府肩负着治理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主要责任,只有在了解了企业的相关环境信息,才有可能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监管。企业环境信息的有效披露也有利于公众更深入的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来,才可能接受公众有效的监督。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是指生产者不仅对其生产的产品本身负责,同时承担起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到废弃物园收再利用整个过程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全部责任。《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不仅要求生产者姿对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还要对报废后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的包装物承担因收利用或者处置的责任,即"谁生产谁负责"。该法明确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名、使用者,对只,产生的固体废物都应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如针对过皮包装的问题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日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固体废弃物具有污染环境性和可回收利用的双重特点,生产者对其产生的废物管理负责,不仅有利于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使用,还可以刺激生产者在产品设计能更多地考虑使用较少、对环境更友好的、易于循环利用的材料,减少环挠污染的产生。

  (三)清洁生产制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滔滔生产促进法》对清洁生产制度有具体规定,滔滔生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破坏。

  滔滔生产彻底改变了过去被动的、滞后的污染控制手段,强调在污染产生之前就予以削减,在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并在服务中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实行清洁生产将是体现了预防伪主思想,是控制环坊污染的源有效手段。

  四、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总体来说,文中捉到的三种制度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最大的一个不足就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则性明显,可操作性不强。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只是在一些具体的环境保护法伴中作了苓星的规定,同时这些规定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实行起来难以操作。《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作为部门规章虽然对此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是也有一些不足。如对于重污染企业和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是强制性的,而对非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是自愿披露,披露的内容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在披露内容及形式上也缺少规范性要求,使环境信息的可利用价值较低,在政府环境保护的管理决策上没有提供有用的信息,同时企业向公众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也不明确。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没有形h且一个完整统一的规范,有关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叮操作性。例如,只是简单的规定了生产者要承担回收、处置、利用的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责任,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何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清洁生产促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只限于强制回收这一利方式,没有考虑其他方式如自愿回收方式等。同时没有考虑到我国现存的民间回收市场体系的作用。这样导致很多废弃物资源被随意弃置和处置的情况大量存在。对于清洁生产制度,目前规定得也是过于则,尤其是涉及到政府在清洁生产方面的某些职责及企业的某些权利义务时,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配合及协调,可操作性差,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并未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支持与圄措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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