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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对待商业秘密泄露

时间:2012-10-08 16:42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 点击: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人才流动日益频繁,人才流动致使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已成为口前的普遍现象,尤其是在一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或公司。为了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各国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力度,其中规定职员的竞业禁止义务就是企业或公司保护其商业秘密的一种重要手段。竞业禁止又称禁止竞业气竞业回避气竞业避止气不竞业,但国内外学者多用竞业禁止一词,故本文从多数人之习惯。竞业禁止,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从事有竞争关系的事务。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的劳动者或特定身份的人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或与身份有关的利益主体相竞争的工作或经营活动。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法律规定有特定身份的人在工作期间,或义务人基于其与权利单位间达成的竞业禁止协议,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的吋间内,不得从事与其服务的权利单位相竞争的工作或经营活动,是法律对权利单位合法利益的保障措施。由于广义的竞业禁止,是基于诚实原则产生的,属于社会公德的范畴,还未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理论上对广义的竞业禁止还存在争论,笔者主要对狭义的竞业禁止进行分析讨论,所称的竞业禁止都是指狭义的竞业禁止。

  根据各国有关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结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竞业禁止的法律特征可作如下概括:

  一、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业禁止制度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体就是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所耍禁止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业行为。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指的不正当竞争又有所不同。首先,竞业行为本身并非违法行为,而只是由负有特定义务即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实施该行为才构成违法。如公司经理从事营业活动本身并不违法, 只是由干其特殊的职位而不应该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否则即构成竞业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论是谁实施这种行为。其次,竞业禁止一般只关系到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公司企业)与雇员之间,或者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固然不正当地损害了 一部分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其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准确地说,竞业禁止所要禁止的行为是介于公平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

  二、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综观各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实践,竞业禁止义务的来源无非是以下两个:一是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如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70条、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09条、《曰本商法典》第264条、《韩国商法》第397条、《德国股份法》第88条均是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二是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契约自由乃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如此,它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依契约自由原则,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完全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只要不违背法律、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不作干涉。因此,除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大家都允许具有特定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来规定竞业禁止义务。关干竞业禁止义务的来源,有的学者认为除了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外,还有诚实信用原则,对此,笔者认为,虽然"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及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之基本原则。其性质亦由补充当事人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 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以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规定,其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为帝王条款,但是,因为竞业禁止原则上是一种预防性的规定,是法所加义务人身上较重的负担,义务人由于承受此种义务,必然在就业、经营等许多方面受到限制.如果我们允许使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义务人的几年竞业禁止义务,势必加重义务人的负担,甚至会造成对义务人自由权利的侵犯,这样就违背了设立该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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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民事义务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为了满足他方的合法权益,义务主体必须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是为作为:必须不为某种行为的,是为不作为。前者也称为积极义务,后者又称消极义务。违反积极义务,是当为而不为,违反消极义务,是不当为而为之。竞业禁止义务,它所加诸义务主体身上的是不为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要求是不得进行某种行为,因而从本质上讲,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四、竞业禁止具有吋间和空间上的必要限制

  竞业禁止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必要限制,各国立法均对竞业禁止的时间和空间进行了必耍的限制。如许多国家规定,雇员离职后一定时期不得从事与其在原企业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冇关的经营活动,但不能无限期地要求离职雇员不为竞业活动。。又如,关于许可合同的竞业限制,被许可方只在许可方的市场范围内的营业受限制,超出该范围就不再受同业竞争的朿缚。当然,竞业禁止也存在着没冇期限限制的特殊情况。比如,对于某些重要的商业秘密,只要该商业秘密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离职者就不能从事与该项商业秘密相关的竞业活动。但是,从总体上来说,社会必将是一个愈加自由、竞争的市场,各种限制都应该从严掌握,不宜过于广泛,否则,就有可能成为生产力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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