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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时间:2012-10-07 17:40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4 点击: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在法治社会,“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那么何谓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珍视、依恋和崇敬的情感。作为一种心理活动,法律信仰是伴随人们对法律的理性认识而在内心自然产生的心理体验,是这种心理体验赋予法律以威严性、崇高性和神圣性。现在的中国社会,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社会是我国基本国策。多年的立法活动已建立起大致的法律制度体系,但人们对法律的运行状况并没有表现出预期的满意。相反,人们的失望和不满充斥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司法制度改革,也并未起到应有作用。这些不满和失望反映了公民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消极被动的态度。因此,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实现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并行与西方自然法和实证法的二元化存在着“形似而神异”,以至于有西方汉学家误将“礼”作为中国的自然法。自然法的本质是正义论,体现了西方人正当性的观念形态,而“礼则不同,礼在根本上乃是围绕着家族伦常推衍出来的规则体系” “在传统中国,刑杀是国家法的核心,但刑杀不是它的最终目的或者说价值趋向,它所追求的是取消刑杀和法律的无讼。”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今天人们的行为方式。
  (二)法律工具主义的取向已成为法律信仰生成的理论障碍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和法律功能的法学世界观和法学认识论,它强调法律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这种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取向无疑使统治阶级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使法律丧失了权威性,弱化了人们对法的信任。


  (三)法律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首先,立法程序不规范。立法过程中缺乏完善和有效的听证程序,导致立法质量不高,许多立法带有政策性色彩,法缺乏可操作性, 没有有效反映公众的呼声和遵循客观发展规律的要求,致使许多出台的法律不符合现实需要。其次,法律的不断制定和修改,使公众对许多法律内容陌生,无从掌握和运用法律,影响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的陌生感,导致法律的应有价值不能实现。最后,司法不公,法律效益低下,难以实现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值。司法机关存在大景的腐败现象,钱权交易、权大于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无视人民的利益,在人民群众中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使许多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任,难以形成法律信仰。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人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执法者、司法者滥用权力而导致的不公正是造成公众不信任法律、法律信仰缺失的最直接原因。
  (四)法制教育的滞后
  其一,基础教育薄弱,法制教育大都仅在大学期间开设,对法律和法律信仰的基础教育重视不够。其二在高等教育领域里,大多重视具体的法律知识的传授,相对忽略了法的理念的教育。其三,在宣传法律的过程中,只注重对具体法律规定的告知,而缺乏对法价值的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