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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对林业发展方向的影响

时间:2012-09-29 18:01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 点击:

  1林权改革的主要措施

  当前各地的林权制度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

  1.1明极发证

  明确林地的所有权是当前各地林权改革的重点内容,各地通过整理资料、实地勘察、调查走访等多种形式,详细了解辖区内林地的所有权状况,区分出国有林地、集体林地和农民个人林地所有权的范围和界限。明确产权以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的不同规定进行林权勘验,对于农村承包获得的林权勘验正确的核发了本地区统一制作的全国通用的林权证,并对原所有权证明进行依法变更和注销,要求所有城堡林地的承包户都必须签订书面承包含同,明确承包期限c

  1.2鼓励经营

  林权的实现要通过市场行为才能实现,杏则无论是同家还是个人的林权,如果没有一个实现权利的渠道那么所有权的收益也就无法实现,也就失去了所有权存在的意义。各地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对于农民个人经营的速生林通过明确的经营方案,确定林地的采伐指标,审核条件后即可采。

  1.3鼓励流转

  确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促使林权的合法流转,为此各地区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制定了林地产权流转规范,凡农民承包或者买断的集体林权,经主管部门同意之后在签订流转合同之后,办理林权变更于续自主决定林权的流转。集体林权在经全体村民2/3以上表决通过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以后,也可进行流转。

  2林权制度改革的对林业发展方向的影响

  林业向市场化方向发展的主要变现有以下几点:

  2.1林权确权为林权的市场化流转打下了基础

  在林权制度改革以前林权流转要受到各地区、各部门规定的诸多限制,这些限制的存在的基础就是农民自己的林权没有得到明确的认可,限制的存在将林权流转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而进行林权制度改革以后,通过明确林权保障了农民应有的林业产权权益,产权明确以后,农民就可以按照市场呼的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林权依法进行处置、流转和收益,通过所有权的转移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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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为各种林产品的市场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一直以来,林地承包经营者受到采伐限额的限制无法做到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市场化运作,极大的限制了林业产业化的发展。林权制度改革以后,各地对林地的类型进行了区分,逐渐放开了一些速生林、毛竹等林产品类型的采伐限制,将这些林产品的采伐推向市场,通过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合理配置林产品的分配,由林地承包经营者自主决定林地的采伐量。这样实际上就是通过林地经营推向了市场,为林地承包经营者进行市场化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3推动了林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林权制度改革可以说赋予了林地承包经营着的自主经营权,在自主经营权的主导下他们可以自主决定林地树种种类,可以是速生林,也可以是果树林等等。这样在林地承包经营着的经营管理下,通过加大人王林培育,逐步实现由采伐利用人工林替代采伐利用天然林,解决木材供需平衡矛盾,真正保护好天然林。这样不仅可以丰富农村林地种类,提高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利用林地所有制职能的不同实现了分类经营,这有利于利用较少的林地换取生态收益的最大化,减少生产生活对农自然林地的不利影响,维护生态利益。

  2.4促使林业走上生态化的发展道路

  生态林业是现代林业的基本经营模式,是根据"生态利用"原则而组织的森林经营利用制度。它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在促进林产品发展的同时,为人类自下而上发展创造最佳状态的环境。林地产权制度改革以后,速生林和其他林地的发展代替了天然林地资源,减少了对天然林地的破坏,有利于保护现有的天然林自然环境c同时,利用产权管理制度对人工林地的采伐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林地采伐速度不超过林地种植生产速度,使林业走上了生态林业的发展道路。

  总之,林权制度改革将会对我国林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促使我国林业走上市场化、生态化的发展道路,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利用农业的发展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有效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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