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报名:

  (1)下发考试报名通知(发至各县市卫生局、州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2)通过电视台(楚雄州电视台)或报纸(楚雄报)向社会发布考试报名信息;

  (3)各有意参加报名的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准确填写本人报名信息,进行预报名,并打印本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4)考生须持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单位审核并盖章)及相关的证件、材料[A、本人有效身份证;B、职称资格证书;C、学历证书;D、报考医师类(专业代码在024-088之间)的人员,须同时提交执业医师证书;E、报考初级(师)和中级的人员,须同时提交执业护士证;F、网上预报名时未采集照片的人员提交本人近期小一寸彩色照3张;G、原来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同时提交成绩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卫生局或州属卫生单位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和确认。

  2、资格各报名点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是否符合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考生进行报名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材料交考点办。考点办会同人事局根据卫生部人事部文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及其实施办法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文件对考试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合格人员的材料上报省考区。省考区对资格进行终审后,考点办将省考区反馈回的审核情况通知各有关报名点,各报名点将审核情况通知有关考生。

  3、考试:

  各位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按规定参加考试。

  4、资格证书办理:

  考生根据通知到报名点领取成绩通知单,考试合格人员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考点办收取各报名点材料后统一报省考区办办理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办理结束后通知各报名点领取和发放资格证书。

  (二)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推荐

  1、申报:

  申报者到单位人事部门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单位进行资格审核、推荐后逐级上报。

  (1)下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知(发至各县市卫生局、州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2)各县市卫生局、州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申报;

  (3)一次性通知(告之)各县市卫生局、州直各单位(咨询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时间、条件、需提交的材料等事项。

  2、资格审核:

  州卫生局职改办会同州人事局根据《云南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试行意见》(云人专〔2003〕8号)等文件对上报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

  3、考核:

  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专业实践、专业技能”进行考核。

  4、推荐:

  召开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推荐。

  5、上报:

  按规定将推荐通过人员材料上报省卫生厅职改办参加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6、资格证书发放:

  自领到资格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县市卫生局、州直各单位领取和发放证书。

  二、办事条件

  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要求:

  1、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初级职称必备条件:

  药、护、技士:取得相应中专或大专学历,从事相应专业工作。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中级职称必备条件: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4、申报高级职称条件:

  基本条件:必须具有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宪法和法规;履职期间考核称职者;身体健康;外语考试成绩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我省统一规定。

  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1)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中专毕业,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累计年限25年以上,并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7年。

  大专毕业,从事卫生工作累计年限20年以上,并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7年。

  本科毕业,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4年。

  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

  推荐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应同时具备的条件:进修学习本专业累积半年以上,能准确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有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实践技能培训的能力,在单位进行专题学术讲座3次以上;熟悉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理论知识,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技术难题的能力;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一线业务工作不少于40周;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案例分析答辩考核合格;论文、着书或科研获奖符合相应要求。

  (2)主任医(药、护、技)师

  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护理大专学历、从事护理工作累计年限不少于28年,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不少于5年。

  推荐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应同时具备的条件:进修学习或新技术、新理论培训累积三个月以上,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专业人才或带教本专业骨干一名以上,在单位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达到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应掌握的相关理论知识基础上,熟悉了解与其专业领域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每年参加本专业一线业务工作不少于35周;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医、药、护、技及预防医学专业案例分析答辩考核合格;论文、着书或科研获奖符合相应要求。

  三、服务时限

  1、按省考区和省卫生厅、省(州)人事厅(局)工作时间表及时办结。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在自到省考区办领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报名点领取资格证书。

  四、服务承诺

  1、热情接待服务对象,认真解答、及时办理或引荐到相关科室和单位,让办事的同志不受冷落。一次性通知(告之)各县市卫生局、州直各单位(咨询人)考试报名或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时间、条件、需提交的材料等事项。

  2、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及其实施办法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文件,组织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考试实施、办资格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