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如下: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有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90号)和《关于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委会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人专职〔2013〕16号)精神,为做好2013年天津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卫生局人事处核定。未经市卫生局人事处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不予受理参评材料。

  市卫生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各系列(专业)分项填写《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一览表》。

  二、评审政策

  2013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人专〔2000〕27号)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有关政策执行,需特别说明的如下:

  (一)落实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职称评审政策。凡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经单位和专家考核,根据其业绩成果直接报评高级资格的,单位需将《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申请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于申报材料前报市卫生局人事处。

  (二)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受聘于我市个体、私营或其他所有制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单位)与聘用单位共同考核,报经所在区(县)人事(职称)部门同意推荐,可申报高级资格评审。已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参加卫生技术高级资格评审。

  (三)根据《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精神,凡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正高、副高)资格及学历破格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人员,需参加卫生系列高级卫生技术实践能力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考试结果当年有效。

  (四)按照《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要求,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及外省市调入未办理我市职称认定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聘任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聘任的证明材料。

  (五)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科研、教学系列及卫生系列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获得卫生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按照《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规定执行),转系列(或专业)申报现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

  (六)按照《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津人专〔2000〕43号)中第3条(3)项提供专家认可的病历(或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必须是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统一评估的病历(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

  (七)凡申请职称外语免试或放宽成绩要求的,需填写《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放宽成绩)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和主管区县局审核盖章,并提供免试(放宽成绩)相关材料,随评审材料一并上报。

  (八)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工作的医、护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给予政策支持。有关政策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度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卫人〔2009〕383号)和《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执业注册与技术资格管理的通知》(津卫医〔2010〕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修订评聘标准,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各单位各系统按照机构功能定位,结合岗位设置和评聘要求,调整本单位本系统卫生技术职称评聘条件,突出卫生技术人员实践能力、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职称政策调控队伍建设和激励队伍发展的积极作用。调整评聘标准的单位和系统应广泛征求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调整后的标准应提前公布,一般在下一个评审年度实施。

  (二)规范推荐程序,加强职称管理。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申报、审查、考核、推荐、公示等环节管理,规范单位评审会程序,完善职称评聘制度体系。各单位要在评审推荐工作中,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申报人、单位、评委会成员按要求填写《个人诚信承诺书》、《单位推荐情况表》、《评委会成员诚信承诺书》确保推荐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对不按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