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职字[2011]3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有关精神,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根据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2011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2011年度评审工作安排计划,切实加强宏观管理

  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山西省2011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安排计划》(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抓紧拟订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做好评审材料收受、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对召开评审会议条件暂不成熟的系列(专业)可视情况推迟评审,但对相关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11月15日前结束。

  2、进一步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管理。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切实加强对所主管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对所主管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订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三个月下发有关用人单位,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邮编:030072,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1号楼626房间,联系电话:0351-7676026、7676050)。

  3、做好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评审结果的备案审批工作。为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全省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使用《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和《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任职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在评审会结束、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后,要将《任职资格审核备案表》和《资格名单》(统一样表见附件二表1、表2)连同导出数据电子信息一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各中评委办事机构在评审会后,要将评审结果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将《任职资格备案表》和《资格名单》连同导出数据电子信息一并报相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在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前一周,将拟批准任职资格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表》(统一样表见附件二表3)连同导出数据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sxrstzjczc@126.com)。

  二、完善措施,改进工作,不断推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1、拓宽评价服务范围,为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评价服务。全省各职称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有关规定,在认真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工作的同时,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国有事业单位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纳入职称评价服务范围。按照《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规定,做好特殊人才高级职称的推荐评审工作。按照《山西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做好乡镇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全省转型跨越发展要求,积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退(离)休专业技术人员和急需引进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服务工作,要在申报程序、申报评价条件等方面给予关心和照顾。

  注重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工作。对部分专业在执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专业执业资格,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相应资历条件的,可申报晋升上一级职称。根据现岗位履职需要,具有相应工种高级工资格,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价条件者,可申报评价相应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资格,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价条件者,可申报评价相应系列(专业)的高级职称。

  参加上年度评价答辩未通过者,以后再申报参评时提交的答辩论文须为符合要求的新发表论文。参加上年度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未通过者,若无比较明显新的专业工作业绩,本年度一般不予接受再申报。

  2、突出专业岗位特点,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坚持国家颁布的本系列(专业)现行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标准,并根据我省《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和有关具体规定,结合本地、本系列(专业)职称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评价标准。在修改和完善评价标准时,要以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为基础,根据岗位特点及人才成长规律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要突出专业工作的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标准,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对高校、科研院所、省属大型企事业单位等主要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应将论文、论著、科研成果等作为必要条件,并且要将是否有SCI、EI等收录或发表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的论文作为主要因素。

  对除高校、科研院所、省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级职称,要根据专业岗位特点降低对论文、科研成果的要求,特别是基层和特殊岗位紧缺专业的技术人员可将论文、科研成果的要求作为专家评价的参考条件。应将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基本专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作为主要评价因素,并提出量化指标。数量指标应从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均课时量、门诊量、演出量、公益性演出量、技术指导量、技术推广效益等基本工作数量来体现;专业工作质量应通过专业工作取得的效果、做出的贡献、社会、同行的反应和认可程度来衡量。

  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切实开展好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要强化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为基础,建立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将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以及科研成果、服务基层、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将考核合格或优秀作为正常晋升或破格晋升职称的必要条件。

  对获得重大科研技术成果、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实现成果产业化、完成新产品开发,为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外语等条件的限制。

  3、改进职称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公信力。按照评价科学化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创新职称评价的方式方法,把评审和考试作为基本的职称评价手段,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特点,综合采用考试、评价答辩、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等不同评价方式,增强评价方式方法的科学性。

  进一步完善高级职称考评结合评价方式,努力扩大实施范围。在进一步完善全省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中学高级教师、出版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资格评价考评结合方式的同时,将全省档案、图书资料等系列高级职称资格评价纳入考评结合的实施范围。各系列(专业)在高级职称资格的评价过程中,都要突出体现同行专家评判的作用,根据《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要求,认真组织好评审答辩工作。要将考试成绩和答辩综合成绩作为高级职称资格评价能否通过的主要参考因素。

  鼓励具备条件的系列(专业)对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在继续做好全国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卫生、出版、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等系列(专业)资格考试的同时,将全省档案、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等系列中、初级资格评价逐步纳入以考代评的评价实施范围。提倡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初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确认。

  积极高效地做好调入、划转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调入、划转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文件规定的审核确认范围、程序、条件、权限,及时准确地做好资格审核确认的相关工作。

  4、规范申报推荐程序,提高评价服务质量。全省各市、省直各有关职称工作部门,以及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和《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申报、推荐、材料审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特别注意做好三次公示工作,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职能部门审核,推荐组织、同行专家以及群众的认可和监督作用,确保推荐人选申报材料的客观真实性。

  从2011年起,省国资委监管的省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三)在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评价的申报推荐,由所在用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直接推荐,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各有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为他们提供快速高效的服务。

  5、完善评审组织机构,加强评委会工作管理。完善全省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动态管理机制,将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集中调整时间由3年变为5年。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及主管部门要按照我省现行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适时做好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动态调整的申报、推荐、审批以及备案工作。评委库成员调整时要破除区域、行业、系统、部门和体制内外的障碍,适度增加非公经济、社会中介组织专家成员。要按照专业化组建、同行评议和业内认可的要求,适时改组全省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根据需要提倡组建大区域评审委员会,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的社会化程度。

  切实加强对全省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各系列(专业)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及主管部门在年度评审工作中,要主动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根据我省现行职称资格评价的有关规定做好评价材料审核、执行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的遴选、答辩、考试、评议、表决、结果公示、资格备案审批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调整结果和评审结果要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根据情况对全省各系列(专业)中评委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规范的提出批评,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评委会资格。

  6、严格申报评价的有关规定及条件,努力提高评价质量。各用人单位、各职称工作部门在审查、推荐、收受材料和评价过程中,要按照《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和各系列(专业)当年的《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等有关规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把评价条件、严肃评价纪律,确保申报评价过程的公开、公平,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申报参评材料中提交的学术论文和著作,都应提供学术刊物和著作在互联网国内主流数据网站下载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的验证检索页,否则不得在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的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评审参考条件。

  为提高评审质量,严格评审标准,坚持好中择优,各系列(专业)高评委专业组答辩结果要保证优秀比例不突破30%,淘汰比例不低于10%。各系列(专业)高评会的评审结果,即通过率原则上应掌握在80%左右。相关负责人员和高评委专家要认真负责、严格控制。

  三、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维护职称评审的权威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