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1〕30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52号)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成绩,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我省使用标准执行全国通用标准。

  二、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至评审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止。

  三、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中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外语成绩要求放宽至50分,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