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册

  [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照适用范围:提交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医疗机构须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对照适用范围: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提交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年度考核登记表]

  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提交现资格首次聘用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表,以及2012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表复印件。破格申报副高人员还提交一份任现职以来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将本人取得现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相应栏目内。

  企业、民营等医疗机构(非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实际,提交相应的考核材料。

  [申报学历(学位)证书]

  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证书。

  1、申报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提交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证书。

  2、申报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提交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证书。3、申报药学类的专业,提交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证书。有低一级药学类资格的人员,原则上提交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证书,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学类(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的,可作为申报的学历依据。

  4、申报医技类卫生资格,提交医技类相近专业的学历证书。2008年后入学的,应取得与医技类相应的本专业学历证书。

  5、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成人教育、在境外(含港、澳、台)院校取得的毕业学历(学位),提交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6、;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提交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证明。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归国人员留学证明不能作为学历认证的依据。

  7、党校通过全国教育部门统一考试招生录取,颁发的研究生、本科学历为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提交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

  [其他所有学历(学位)证书]

  对照学历、资历要求:后学历申报人员还应提交中专及以上的学历(学位)证书。

  [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复或证书]

  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复或证书复印件。如现级别资格中有转评、平转的,同时提交现资格级别内所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批复或证书复印件。

  机关流动人员提交工作调动函和工资转移单,省外引进人员、军转干部提交原单位或部队的职称批复或资格证书。

  [现专业技术职务历年聘书]

  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现专业技术职务历年聘书复印件。如现级别资格中有转评、平转的,同时提交现资格级别内所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

  [职称外语合格证]

  对照外语要求: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职称外语合格证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合格证书遗失的,提交由省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免试对象提交《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免试职称外语或计算机审核表》。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对照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中级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申报高级资格有效。合格证书遗失由省人社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免试对象提交《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免试职称外语或计算机审核表》。外省合格证书不作为申报依据。省直辖市人社部门或外系统相关部门颁发的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需经我省人社部门审核确认。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核表和相应材料]

  对照破格条件:破格人员提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核表》,并附符合破格条件的奖励、科技进步奖、课题等相关材料。

  以本专业科研课题或获奖成果作为破格评审条件申报的人员,除提交课题项目设计书、立项文件、资金匹配及课题鉴定(结题)等材料外,应提交能够反映本人在该课题中承担与本专业相一致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及所作贡献的证明材料。课题鉴定(结题)及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审核。

  [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免试、先评后考对象相关材料]

  对照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将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个人不需提交成绩单,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提交。

  对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免试对象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2013年4月20日经单位主管部门统一选派正在援藏、援疆和援助西部省份的,提交派出单位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书复印件;

  2、从外省、外系统调入,确认我省同级资格的,提交工作调动函和工资转移单;

  3、已确定为援外医疗队预备队员且2013年执行援外任务、正在援外或完成援外任务回国后未满一年的卫生人员,提交援外的任务批件、因公护照、组团通知等相关材料。

  先评后考对象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2013年4月20日,因公出国人员提交政府任务批件及因公护照复印件;

  2、2013年3月10日(报名截止之日)后,从外省或外系统人才引进、军队转业以及从机关流动到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提交工作调动函、工资转移单。

  [各种奖励证书、科研课题材料]

  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继续教育证书]

  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

  对照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城乡基层服务要求:已完成晋升前到城乡基层服务一年时间的人员,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

  符合省卫生厅下发的苏卫办医〔2012〕58号规定可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人员,以及其他视同已完成到基层服务的时间的城市医生,提交由认定部门审核并出具的《江苏省城市医生晋升副高资格前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审核认定表》。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和所提交的《审核认定表》必须真实、可靠,是抽查的重点。

  退休延退证明或退休聘用合同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提交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延退材料。

  现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提交与用人单位的聘作合同。

  第二分册

  对照论文、着作要求: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原件或着作原件,多于规定篇数的,由申报者按论文水平高低排序。提交的论文杂志必须有封面、目录、版权页及论文。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一致。

  1、每篇送审论文(申报社区资格除外)应附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新闻出版机构查询”中;期刊/期刊社查询”栏目中的期刊查询结果(查询结果需打印;媒体名录查询详细”)。

  2、每篇送审论文应提交论文引用的临床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来源一览表。论文材料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是抽查的重点。

  3、提交在国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外国语言类送审论文,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第三分册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一览表]

  对照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为全面反映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所从事的专业、所开展的业务技术工作,提交《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一览表》。

  [任现职以来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

  对照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将业务工作量填入《任现职以来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其中,申报护理高级资格的人员提交《任现职以来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临床护理)》,填写内容涉及六项:概述、日常专业技术工作量、临床工作能力、护理教学能力、护理科研能力、学术地位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任现职以来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真实、可靠、可溯源,是抽查的重点。

  [病历、专题报告及证明材料]

  对照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1、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提交本人主治(持),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任现职期间非同一年度的出院原始病案复印件3份。要求全部复印。对设有病区,以手术病案、住院病人抢救或疑难病案等资料撰写论文的,应提交病案。

  2、不设病床的临床类、长期在门诊工作或非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提交反映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2份,并附专题报告所引用的相关原始资料。对于不设病床的临床类、长期在门诊工作的提交专题报告的,提交单位书面说明。

  3、申报护理类(含社区护理)专业的,病案、专题报告不作要求。

  4、申报麻醉专业除提交专题报告外,还提交2份反映自己业务水平,且本人主持麻醉的麻醉记录单。

  5、专题报告应书写规范、内容全面、符合要求,具体要求可在;江苏卫生人才网”下载专区栏目中下载。

  6、援疆、援藏、机关流动、海外引进、省外引进、近期军队转业等人员,可提交任现资格以来同一年度的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