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

  经研究,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8月20日印发的冀职改字[2003]13号《河北省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自行废止。

  主题词: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6月22日印发

  河北省卫生专业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主任医(药、护、技)师应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工作和研究方向;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和精湛的技术,运用独到的学术见解,解决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和重大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深,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满5年。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来,能够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在业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群众公认程度较高;具有组织与管理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少于三十五周。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业绩突出;

  (二)获得下列科研奖励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一项(额定人员);

  2、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前三名);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前二名);

  4、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第一名)。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任主编,著作内容不少于20万字)并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篇);

  (二)出版著作2部(任副主编,著作内容不少于20万字)并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三)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

  (四)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6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的人员,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二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第七条规定的论文、著作条件;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两项(额定人员)。

  九、附则

  (一)条件中所规定的著作必须具有ISBN书号,学术期刊必须具有ISSN和CN刊号。

  (二)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三)条件中规定的核心期刊是指中文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四)著作、论文和科研成果的内容必须符合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