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本学科涉及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行为医学、管理科学及技术操作有较强的科研、创新意识和能力。已承担科研课题或担任科研课题的主要或协作者,开展与本学科相关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管理科学或行为医学及技术操作的研究和创新。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⑴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⑵县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⑶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2.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县级科技进步奖以上获奖项目(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专业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