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重庆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渝卫〔2010〕5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体居民提供是2009年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随着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促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任务。村级卫生组织作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新机制对于提高村级卫生组织的服务效率,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对象

  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对象是指,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及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三、明确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国家和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需村卫生室承担并提供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其他政府购买的村级卫生服务。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变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可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具体卫生服务项目。

  四、签订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合同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统一制定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关系,确定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目标任务、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卫生局可委托乡镇卫生院与辖区内村卫生室签订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合同,村卫生室按合同提供卫生服务。

  五、建立量化考核的绩效管理制度

  按照以标准工作量衡量,以具体服务质量修正,以有效服务量分配的原则,建立村卫生室综合绩效管理制度。

  (一)标准量化村级卫生服务项目

  根据每项服务工作劳动量大小、服务项目成本、服务项目的权重等因素,确定每项卫生服务的标准工作量分值。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及相关权重可参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59号)的附表,并结合《重庆市村卫生室卫生服务标准工作量参考分值表》(附件1)合理设置各项服务的标准工作量分值。

  (二)建立村卫生室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任务,制定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可参考《重庆市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综合考核参考指标体系》(附件2),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中,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设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与群众满意度所占权重(建议权重为4:4:2)。

  (三)明确考核流程

  1、统计村卫生室服务工作量。村卫生室根据《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合同》为辖区内居民提供规定的卫生服务,将完成的服务内容按项目和标准工作量进行规范登记,按月填写《重庆市村卫生室卫生服务工作量统计表》(附件3)报乡镇卫生院。

  2、评价村卫生室服务质量。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制定的《乡村医生卫生服务质量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内容,由乡镇卫生院按季度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提供的卫生服务数量、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用于有效卫生服务总量的计算。

  3、计算有效卫生服务量。将服务数量与服务质量结合,根据村卫生室服务质量评价结果,计算有效工作量。计算公式为:某村卫生室有效卫生服务量=∑(某乡村医生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量×该卫生服务项目标准工作量分值)×质量考核得分所占百分比。

  (四)确定村卫生室服务补助及支付程序

  1、以乡镇为单位预算村级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量。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根据有关政策和补助标准,以乡镇为单位预算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经费。经费预算应考虑服务人口、交通条件、服务半径等影响因素,向交通条件差、服务半径大的地区倾斜。

  2、科学计算村级卫生服务补助。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量除以辖区内所有村卫生室提供的有效卫生服务总量即为乡镇每单位有效卫生服务量的补助标准,再乘以村卫生室有效卫生服务量即为村级卫生服务补助。

  计算公式为:某村卫生室卫生服务补助=全乡镇购买村级卫生服务资金总量÷全镇有效卫生服务总量×村卫生室有效服卫生服务量。

  3、村级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支付。为保障村卫生室正常运行,乡村医生基本生活,村级卫生服务补助可实行按月预付,年终结算的支付方式。可根据村卫生室每月工作量的统计结果,按资金总量的一定比例预付村级卫生服务经费,再根据每季度和年终综合绩效考核所得有效工作总量核发政府补助资金。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月、季预付资金比例,并留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年终绩效考核,充分体现奖优罚劣,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2010〕62号)文件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的落实,提高村级卫生服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务必高度重视,把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作为规范乡村医生从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落实村级卫生服务任务的重要措施,通过开展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夯实农村卫生服务提供平台,促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更好地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筹集资金,落实补助

  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减少部分的政府补助资金;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59号)要求,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中按一定比例给予乡村医生补助;其他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经费。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时,应遵循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探索并完善当地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实施办法,可先行将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纳入购买支付范围,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的实施,可将政府对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补助及其他补助纳入购买支付范围,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应认真开展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和管理培训,让每名乡村医生熟悉和掌握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为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

  (四)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明确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体和监督主体。对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绩效管理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实施,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负责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健全村卫生室绩效管理制度,开展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综合绩效考核,对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其它村卫生室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乡镇卫生院应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对村级卫生服务提供和完成情况的综合考核,并负责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要建立结果公示制度和考核结果监督制度,畅通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投诉渠道,确保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公开、公平、公正。

  各乡镇卫生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查处在村级卫生服务综合考核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确保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对在村级卫生服务中弄虚作假,虚报工作数量的乡村医生可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可取消乡村医生从业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可根据实际确定其它一票否决指标。

  要加快村级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村级卫生服务的监管。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目的意义,让广大村民拥有知情权,并积极主动参与、支持、监督基本卫生服务在村级的实施,使这项惠民工程深入人心,促进村级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