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本单位应急队伍的管理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卫生应急队员登记表上传至市卫生局应急办邮箱(cqwsjyjb@126.com)。

  联系人:代茂利、石玥电话:67706322、67739660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重庆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应急队伍,是指根据《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指导方案》(渝卫应急〔2010〕36号)设立的应急队伍。

  第三条全市卫生应急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队伍建设

  第四条卫生应急队伍按照《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指导方案》的规定进行组织建设。

  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督促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承担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队员选拨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专业水平,至少中级以上职称,并在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

  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市卫生局职责:

  (一)制订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全市卫生应急队伍;

  (二)组织协调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后勤保障和物资调度;

  (三)指导、监督、检查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市卫生应急队伍评比奖惩工作;

  (六)负责为执行派遣任务的应急队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区县卫生局职责:

  (一)制订区县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区县卫生应急队伍;

  (二)组织协调区县卫生应急队伍后勤保障和物资调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区县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四)负责组织区县卫生应急队伍评比奖惩工作;

  (五)负责为执行派遣任务的应急队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涉及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涉及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具体购置、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涉及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四)制订本单位涉及卫生应急队伍具体管理方案。

  (五)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六)所在单位应保证应急队员的抽调,向队员发放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专项补助,保障队员执行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卫生应急队伍职责:

  (一)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卫生应急行动;

  (二)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卫生应急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受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保险、加班、高风险、特殊地区等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享受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四)享受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五)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第十三条卫生应急队员承担的义务: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

  第四章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卫生应急队伍的调整完善,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应急队员的日常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及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制订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向医疗卫生机构发出任务派遣函,由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的方式。

  第十八条卫生应急队伍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定期向派遣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执行较长时间的应急任务时,应建立临时党组织。

  第十九条重大事件应急任务和跨省市应急任务,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调动、轮换以及队员抽调。

  第二十条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按照派遣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指令实施现场撤离,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时,应当遵照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队伍的尊严和形象。

  第五章装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队伍的装备建设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经费渠道。

  第二十三条市卫生局重点为市医疗急救快速反应队和市化学中毒医疗救援队配置主要装备,适时为市级医疗机构队伍配置相应装备。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参照《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指导方案》和《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对卫生应急队伍进行装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队伍装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队伍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统一的标识、服装、队旗以及基本的生活装备和个人携行装备。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保证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七条在卫生应急行动中,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卫生应急队伍及队员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者,根据国家或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嘉奖和表彰。队员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对卫生应急队员的职称晋级、评先选优等方面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