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学术交流和推进本社期刊编辑工作的规范化,在研究和借鉴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注释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有引文注释规范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特制定新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内刊》和《历史研究》。

  一、 注释体例及标注位置

  文献引证方式采用注释体例。

  注释放置于当页下(脚注)。注释序号用①,②,③……标识,每页单独排序。正文中的注释序号统一置于包含引文的句子(有时候也可能是词或词组)或段落标点符号之后。

  二 、注释的标注格式

  (一)非连续出版物

  1.著作

  标注顺序: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责任方式为著时,;著”可省略,其他责任方式不可省略。

  引用翻译著作时,将译者作为第二责任者置于文献题名之后。

  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列宁全集》等经典著作应使用新版本。

  示例:

  赵景深:《文坛忆旧》,上海:北新书局,1948年,第43页。

  谢兴尧整理:《荣庆日记》,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75页。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页。

  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5页。

  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11-12页。

  金冲及主编:《周恩来传》,北京: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9页。 佚名:《晚清洋务运动事类汇钞五十七种》上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8年,第56页。

  狄葆贤:《平等阁笔记》,上海:有正书局,[出版时间不详],第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6页。

  2.析出文献

  标注顺序: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集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集题名/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文集责任者与析出文献责任者相同时,可省去文集责任者。

  示例:

  杜威·佛克马:《走向新世界主义》,王宁、薛晓源编:《全球化与后殖民批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247-266页。

  鲁迅:《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鲁迅全集》第9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第325页。

  唐振常:《师承与变法》,《识史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65页。

  3.著作、文集的序言、引论、前言、后记

  (1)序言、前言作者与著作、文集责任者相同。

  示例:

  李鹏程:《当代文化哲学沉思》,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序言”,第1页。

  (2)序言有单独的标题,可作为析出文献来标注。

  示例:

  楼适夷:《读家书,想傅雷(代序)》,傅敏编:《傅雷家书》(增补本),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第2页。

  黄仁宇:《为什么称为;中国大历史”?中文版自序》,《中国大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2页。

  (3)责任者层次关系复杂时,可以通过叙述表明对序言的引证。为了表述紧凑和语气连贯,责任者与文献题名之间的冒号可省去,出版信息可括注起来。

  示例:

  见戴逸为北京市宣武区档案馆编、王灿炽纂《北京安徽会馆志稿》(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1年)所作的序,第2页。

  4.古籍

  (1)刻本

  标注顺序: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卷次、篇名、部类)(选项)/版本、页码。

  部类名及篇名用书名号表示,其中不同层次可用中圆点隔开,原序号仍用汉字数字,下同。页码应注明a、b面。

  示例:

  姚际恒:《古今伪书考》卷3,光绪三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本,第9页a。

  (2)点校本、整理本

  标注顺序: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卷次、篇名、部类(选项)/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可在出版时间后注明;标点本”;整理本”。

  示例:

  毛祥麟:《墨余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35页。

  (3)影印本

  标注顺序: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卷次、篇名、部类(选项)/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影印)页码。可在出版时间后注明;影印本”。为便于读者查找,缩印的古籍,引用页码还可标明上、中、下栏(选项)。

  示例:

  杨钟羲:《雪桥诗话续集》卷5,沈阳:辽沈书社,1991年影印本,上册,第461页下栏。

  《太平御览》卷690《服章部七》引《魏台访议》,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3册,第3080页下栏。

  (4)析出文献

  标注顺序: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集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集题名/卷次/丛书项(选项,丛书名用书名号)/版本或出版信息/页码。

  示例:

  管志道:《答屠仪部赤水丈书》,《续问辨牍》卷2,《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影印本,子部,第88册,第73页。

  (5)地方志

  唐宋时期的地方志多系私人著作,可标注作者;明清以后的地方志一般不标注作者,书名其前冠以修纂成书时的年代(年号);民国地方志,在书名前冠加;民国”二字。新影印(缩印)的地方志可采用新页码。

  示例:

  乾隆《嘉定县志》卷12《风俗》,第7页b。

  民国《上海县续志》卷1《疆域》,第10页b。

  万历《广东通志》卷15《郡县志二·广州府·城池》,《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北京:中国书店,1992年影印本,第42册,第367页。

  (6)常用基本典籍,官修大型典籍以及书名中含有作者姓名的文集可不标注作者,如《论语》、二十四史、《资治通鉴》、《全唐文》、《册府元龟》、《清实录》、《四库全书总目提要》、《陶渊明集》等。

  示例:

  《旧唐书》卷9《玄宗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标点本,第233页。

  《方苞集》卷6《答程夔州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标点本,上册,第166页。

  (7)编年体典籍,如需要,可注出文字所属之年月甲子(日)。

  示例: